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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1第一章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三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3一、国际法的名称1、西方语言:Jusgentium,Lawofnations,InternationalLaw,InternationalPubliclaw2、汉语:万国公法、公法、国际公法、国际法41、西方语言中国际法的名称来历(1)格劳秀斯(Grotius)以前,没有
2、合适的名称;(2)格劳秀斯借用古罗马法术语:Jusgentium(万民法)(3)1650年英国苏支(Zouche):JusIntergentes-----LawofNations(万国法)(4)1780年英国边沁(Bentham):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5)InternationalPublicLawV.InternationalPrivateLaw(国际公法V国际私法)52、汉语中国际法名称的来历(1)万国公法:1864年丁韪良翻译美国人惠顿所著《ElementsofInterna
3、tionalLaw》书名。后传入日本。(2)公法:后来的译作:《公法便览》、《公法会通》等。李鸿章语:“公法者,环球万国公共之法,守之则治,违之则乱者也。”(3)国际公法:1908年有人将日人有贺长雄的《战时国际公法》译成中文,传入中国。(4)从国际公法到国际法。6二、国际法的定义1、不同定义的分歧所在2、几种代表性的定义71、不同定义的分歧所在(1)国家之间的法律还是国际社会之上的法律?(2)主体包括哪些?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实体呢?(3)国家中的所有国家还是部分国家?(4)关于体现
4、统治阶级意志问题82、代表性定义(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早先的西方学者有的采用“基督教国家认为”等用语92、苏联学者4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初期定义:普遍采用的国际法定义是维辛斯基提出的下述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各国在斗争和合作过程中的关系,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
5、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规范的总和。”105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学者的定义:童金教授的定义是:“现代一般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协议制定的,表现这些国家协调一致的意志的---调整这些国家间在斗争与合作过程中的保证两个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并在必要时由各国单独或集体事实的强制来加以保证的这样的一些规范的总和”。113、中国学者所下的定义(1)周鲠生: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承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123、中国学者
6、所下的定义(2)王铁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际法是部门法之一,即国际公法,旧称外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133、中国学者所下的定义(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另参见:教材p.314三、国际法的特征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内立法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实体和政府间的国家
7、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15三、国际法的特征2从调整对象看: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16三、国际法的特征3从国际法的制定看: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更多国家通过协议或是认可(某种习惯)共同制定的。17三、国际法特征4从法律的强制看: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也与国内法不同。在国际上没有一套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国际法的实
8、施主要是靠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18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两个问题:1、国际法是否法律?2、国际法如果是法律,其法律效力的根据何在?19四——1、国际法是法律吗?(1)否定的理由:第一,没有立法机关、没有强制性机关;(普芬道夫、奥斯汀)第二,经常性被违反;20四——1、国际法是法律吗?(2)反驳的理由:第一,法律的特征不必是国内法的特征(只要存在一个社会,有一套规则,这规则具有拘束力便存在法律),国际法只是不同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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