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投资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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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投资与经贸风险分析报告作者:来自:点击数:240编辑时间:2011-2-2221:59:07投资状况及风险分析外国直接投资状况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哈萨克斯坦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本国经济。哈萨克斯坦政府主要通过产品分成协议的方法吸引外资参与油气等矿产资源的开发。据统计,2004年,哈萨克斯坦共吸引外资42.7亿美元。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是:石油天然气、矿山冶金工业、金融等。主要资金来源国有:美国、英国、韩国、日本和中国等。美国为最大投资国,截至2004年12月,美国在哈萨克斯坦总投资额达108.29亿美元。中国投资14.7亿美元,居第七

2、位。外资在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4年流入的直接投资占哈GDP和固定资产的比重高达10.5%和45.6%,极大地促进了哈萨克斯坦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环境分析1、基础设施由于哈萨克斯坦属于内陆国家,处在新亚欧大陆桥的中间地带,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是其开展经济联系的主要运输方式。铁路是哈萨克斯坦运输业的基础,哈萨克斯坦境内共有4条过境铁路干线:亚欧大陆桥、欧亚大陆桥、中亚铁路和西部铁路。西部铁路可以用于水陆联运。哈萨克斯坦境内共有5条国际公路,总长为12400公里;内河通航总里程为4000多公里;拥有38家航空公司,51个机场。哈萨克斯坦通讯分为

3、电讯和邮政两部分,共有637个城市电话中继站和2800个农村电话中继站,服务线路总数达200多万条。此外还有支线众多的电话缆、光纤、无线电以及卫星通讯网络。移动电话也取得较快发展。邮政系统可以提供外汇兑换、居民储蓄、现金和贵重物品托收、债券代理、速递等服务。2、法律法规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的涉及外国投资的法律包括《投资法》、《劳动力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工商登记法》、《外汇调控法》以及《关于农业用地私有化面积的规定》等,现行调节企业活动的法规包括:《国有企业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补充责任合伙公司法》、《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法》、《信贷公司法》等。

4、2003年1月8日,哈萨克斯坦政府出台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其基本原则是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原则。该法规定,鼓励外商投资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的优先领域,即农业、加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对外资给予3种特殊政策,即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事务赠与。税务投资特惠期最长5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最长5年,适用于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哈萨克斯坦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萨克斯坦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

5、偿投资商的损失等。有关投资纠纷可通过哈萨克斯坦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关于农业用地私有化面积的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外资对农业进行投资,促进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恢复严重落后的农业经济。该规定指出,外国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业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权基础上使用土地。3、投资政策2003年5月,哈萨克斯坦政府重新确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先领域及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政策有免征所得税、社会税和土地税,其中所得税免征期限为盈利之日起5年,但不得超过合同签署后的8年。社会税和土地税的免税期限同投资额挂钩,优惠期限从合同签署之日起算。与投资相关

6、的设备和原料进口关税可全部或部分减免,具体由政府部门决定。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有:农、林、渔业;食品加工和轻工纺织业;化工业;冶金业;机械行业和汽车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宾馆、餐饮服务业等。4、金融体系哈萨克斯坦国民银行是哈萨克斯坦的中央银行。由于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不断调整,对商业银行的管理不断变化,商业银行的数量也不稳定,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从2000年的48家缩减至目前的36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3家,外资银行16家,另外还有355家外国银行驻哈萨克斯坦代表处或分行。主要银行有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图兰阿莱姆银行和哈里克银行。目前,哈萨克斯坦

7、银行系统资产和贷款发放额占GDP的比重分别只有25%和15%,自由资本占贷款金额的比例系数从0.46下降到0.25。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流向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但贷款质量仍然不高,除了受限于风险控制水平外,还受政府干预贷款发放因素的影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调控法》规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哈萨克斯坦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法人以贸易合同、纳税证明为依据。个人和法人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汇款等业务必须有税务登记。哈萨克斯坦实现了经常账户项下本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在哈萨克斯坦银行和有经营许可证的外汇兑换点可进行外币兑换业务。5、税

8、收体系2004年,哈萨克斯坦政府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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