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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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反映。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函[2009]348号)和《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5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规范管理是指符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的各类损失管理,包括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管理和需审批的资产损失管理。第二章资产损失受理申请的规范管理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所辖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申请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填制《资产损失受理通知

3、书》(表证单书2)。符合性审查是指对企业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定效力;损失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但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并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表证单书5)相关行次填写审查意见。对企业申请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且证据充足的,要在规定时间和权限内及时受理、审核。核查人员及时出具核查报告(格式见表证单书4)并附申报资料,提交审批税务机关。对报送的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资料要求补正,填制《资产损

4、失退回告知书》(表证单书3)。第三章资产损失审批的规范管理5第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证据确认及符合税前扣除各类资产的认定、审批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执行。(一)企业发生符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对于所列损失,企业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自行申报扣除

5、,但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并做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凭据的保存、归档,及时填制《企业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备案表》(见表证单书6),以备各级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需要。(二)企业发生当年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应首先按照《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见表证单书1),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审批条件

6、的资产损失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及时填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表证单书5),并制作《资产损失审批通知书》(表证单书7)告知纳税人。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资产损失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及时制作《资产损失不予审批通知书》(表证单书8)告知纳税人。5(三)对《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期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包括企业自行计算未能在发生当期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年度的应纳税

7、所得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四)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需在(宁国税函[2009]34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见表证单书1)。第五条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申报扣除需审批类资产损失的企业,如单次申报扣除额达不到市局审批权限的,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局进行审批;年终累计资产损失达到市局审批金额的,纳税人必须向市局补报审批手续,否则,其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章资产损失审批

8、后的跟踪规范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和由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进行跟踪管理。5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检查时应将资产损失作为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监管情况,填写《企业资产损失审批后审查情况备案表》(表证单书9),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第七条市局、县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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