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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9
《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写在开端此次新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的问题,有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同有关部门解释。也就是说:报刊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体等的宣传报道性解释不具备权威解释。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一起解读的培训讲义是综合上级主管部门金山区人口计生委政策科的培训讲义和石化的一些特定情况还编制成的,讲述中我会把上级规定和个人观点列开说明,上级标准解释我已经印发给各位,建议和意见属个人观点,请大家注意区分。讲义中提到的〈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一含义。培训结束后我会留下时间、留
2、下联系电话,请在听的中途尽量不要打断我的讲述,发现问题的请记录好后面的交流意见的时候再提问。还请大家把手机调震动档,不要干扰周遍其他同志的听讲。石化街道计生办张月秋一、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二、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享受的条件持有
3、《光荣证》本市户籍其独生子女不满16周岁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按原标准发放的,自领证之日起补足差额。(新领证)■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已按原标准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判断有无用人单位依据:■持有《劳动手册》■记录显示“无单位录用”或“退
4、工”(无法判断的请劳动部门出具目前仍在待业的补充证明)■务农人员除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难以确定情况:协保人员、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个体户等,情况比较复杂,待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再确定。(上述人员支付方法尚未明确,不是不支付,只是暂缓受理,明确后还是从规定发放的时间补发的)补充:外省市在户工作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由其户籍地支付。(也就是说:各单位以后可以不再支付户籍不在上海市的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群众可能提出问题的时建议解答(个人体会):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
5、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海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适用用上海市公民,这个属于地方奖励政策。(各地方领证条件和奖励政策均有不同)实在遇到不听解释的也可以提议当事人向街道或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咨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建议与意见:因单位不完全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相当一部分以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再婚再生育而单位不清楚,更有一部分单位当事人从没领过证就按独生子女父母对待,还有一部分单位在2004年条例修改调整后,原支付5元的没更换的,为此导致了有的多发有的漏发等;借此契机望各单位在调整过程中做一次清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通知当事人带:1、结婚证;2、户口本;3
6、、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到单位计生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复查登记。单位主要审核:1、结婚证上夫妻双方姓名是否与独生子女证上的孩子父母的姓名相同;2、当事人的户口是否是上海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支付5元(支付双方)的单位本次停发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时请注意:1、出具停发通知(写明原支付到什么时间,何时起停发。)2、退出一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三联单)3、告知当事人让其配偶到自己的工作单位或是户籍地的政府计生办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请关注:以2004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发的有《独生子女证》也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怔》,同时还有2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
7、父母双方各一张,单位凭此通知书支付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中,持独生子女证的部分父母,出具的通知书有“一方支付5元”的;以后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出具“通知书”,只是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存在的情况:1、当事人婚育状况发生变化,如再婚再生育,在审批的过程中当事人以“遗失”为由,不上缴领取过的《独生子女证》,或是因只有一证,无法收缴,而证件还在当事人手中,等因素造成原《独生子女证》还在当事人手里;2、当事人一方可以领证一方不符合领证,单位审核时没关注“持证人”;3、一部分单位当事人生好孩子后,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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