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涉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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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的涉税解析来源:首席财务官作者:郄峰李伟毅发布时间:2012-07-04查看:245一、会计处理赠送礼品的行为所对应的计税价格从会计上看,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这种所得仅仅为虚拟的,并非企业实实在在的营业额。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

2、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

3、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务院令[2007]512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国务院令[2007]512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收

4、入可以同样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提依据。另外,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4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赠一”的“一”,是不被认为捐赠视同销售。但该规定中的买一赠一与促销中赠送礼品有何区别?区别难道存在于这个“一”上?赠送的礼品不能称之为买一赠一吗?三、增值税方面《》(国税令[2008]50条)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

5、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首先应该是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

6、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4同时,国税令[2008]5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如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

7、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具体到打折促销赠送礼品的情况,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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