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

ID:37718221

大小:2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9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_第1页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_第2页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_第3页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_第4页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环境法中确立

2、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

3、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第三‘每个公民有权对环保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即环境知情权。应保证公众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公众所关系的开发

4、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资料等。使公众了解环境决策过程和环境信息。(二)公共参与原则的意义.5公众参与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公众、合理的行使权力,减少环境污染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保障各种环境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行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所以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在良好环境下生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能够发挥公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人人享有在良好、适宜、清洁、安静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

5、是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国家单方面对环境的监管必然会出现灰色地带,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可以增加政府决策与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公众只有通过参与环境事务,才能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信息,监督环境资源的执法,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第三,公众参与有利于可持续性发展。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第四,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性和群众性得了各国政府认可。实践证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有利于推动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

6、发展。二、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现状与不足一)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状况。环境问题事关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上世纪70年代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强调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并将其贵单位“环境保护”32字方针的一部分。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该原则进行了完善,该法则第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检举和控告的义务。虽然与以前相比,我过环境立法这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丰富了很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二)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不

7、足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1、目前我国立法的缺陷缺少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尚未直接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立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显得分不够系统和集中,不利于实践中的执行。2、5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缺乏源头参与。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末端参与,这与公众参与的性质有很大的距离,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这样的规定显然已不能适用于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只会让我们走上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3、公众参与缺乏鼓励机制,我国传

8、统环境立法是以公民义务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本位,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立法模式长期限制和约束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