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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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无效婚姻概述3(一)无效婚姻的概念3(二)无效婚姻的产生与发展3二、确立无效婚姻制度之意义5(一)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6(二)有利于加强法律对结婚行为的调整作用6(三)有利于化解婚姻纠纷,保障公民合法的权益7三、无效婚姻的原因8(一)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8(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9(三)早婚导致的无效婚姻9(四)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10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10(一)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精神的不足11(二)引起婚姻无效法定事由的不足12(三)缺乏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12(四)关于同性恋婚姻效力方面的立法欠缺13(

2、五)关于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的问题13五、完善无效婚姻制度之我见13(一)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1422(二)对导致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做相应的调整14(三)明确禁止结婚亲属范围和关于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思考建议15(四)宜把同性结婚也明确的列入无效婚姻17(五)应当设立无效婚姻的救济制度17总结19参考文献:2122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都设立的一项制度。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理论上的具大进步。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

3、置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而有利于婚姻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我国于2001年通过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这一制度,但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相关完善建议。关键词:婚姻;无效婚姻;婚姻无效22论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

4、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规范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无效婚姻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有效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12对于无效婚姻的概念在法学界有着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效婚姻除了包括无效婚姻外还包括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既区别于完全有效的婚姻,也区别于绝对有效的婚姻,在性质上属于效力不完全的婚姻陈苇.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J].法律科学,199

5、6,(4):91.。狭义的无效婚姻则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称为绝对无效的婚姻,其效力是自始无效的。而本文是在侠义的无效婚姻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的。(二)无效婚姻的产生与发展1.国外概况2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这些原因,各国的法律都把婚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法律规定了婚姻要想合法的成立,必须要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有符合法律规

6、定的婚姻才是真正有效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的现象都或多或少的客观存在,即无效婚姻。因此,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德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设立已经一百多年,1896年的《德国民法》首次采用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很多国家效仿,但根据各国国情和传统的不同决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所差别。另外,德国的德国的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可撤销婚姻未规定无效婚姻。承袭罗马法学说的法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无效制度,根据法律要件的不同将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7、的法律后果,德国民法典侧重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法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宣告无效的婚姻,如双方是善意的,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法律效力,即如果有一份是善意的,那么该婚姻只对善意的这份产生婚姻法律效果,也就是对善意的一方准用准定婚姻制度。2.国内概况纵观世界,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追溯到《汉莫拉比法典》和古罗马市民法。在中国古代立法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22再加上中国法律具有的封闭性,导致没有明确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很正常的。清朝末年,中国立法上才正式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1.在古代,中国在调整婚姻立法规范体系中,没有明确婚姻无效制度,仅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

8、缔结的原则。比如:婚姻成立要遵守“六礼”,否则婚姻无效;还有同姓不婚等基本原则。2.清末民初的“变法”催生了《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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