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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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新建物业和共用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物业,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物业共用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通过整治和完善配套设施设备,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包括

2、居住物业(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商业物业(综合楼、写字楼、商业中心、酒店、康乐场所等)、工业物业(工业厂房、仓库等)和其它用途物业(车站、机场、医院、学校等)。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细则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

3、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四条盘锦市房产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建局是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业管理规定,起草我市物业管理有关配套1文件;(二)负责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年检和物业管理行业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4、(三)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审批工作;(四)参与新建成住宅区开工前的联合审批,竣工后的综合验收;(五)负责指导、组织实施旧住宅区的整治,推行物业管理;(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管理;(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达标创优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八)负责对物业管理收费考评定级,对物业管理服务监督、检查;(九)负责全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十)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工作;(十一)负责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业主及

5、业主大会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区块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房屋使用率达50%以上的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使用率

6、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社区或业主代表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社区的书面要求后,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和社区成立业2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7、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50平方米的计为一票。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

8、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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