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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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版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蹇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获得由市城

2、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本实施细则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供热的

3、行政主管部门。盘锦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对县(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用热双方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调度工作。   县(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供热企业和热用户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受理供热信访投诉工作。   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都应遵守本实

4、施细则。   第六条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供热市场的监管职责,实行城市供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正常供热。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推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表计量收费。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由城市供热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供热改造。不再审批

5、新建供暖小锅炉房。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报请工程所在地的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手续。   对市区区域内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

6、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   对县城区域内确需建设临时热源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建筑竣工后,属市区区域内的,由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的专项验收;属县城区域的,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的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节能标准并安装热计量表及调控装置等设施,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联合市住建委制定。违反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

7、。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因施工不当,给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等经营热能的单位和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Word完美格式可编辑版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两个采暖期)届满后,共用部位(分户锁闭阀或热计量表以外)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非居民热用户就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由供

8、热企业维修及更新改造供热设施的,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利用热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维修。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爆破和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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