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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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重新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重新犯罪作为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打击和有效预防重新犯罪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安全问题,本文从重新犯罪的概念、我国目前重新犯罪的现状着手,重点分析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及建议。【关键词】重新犯罪;和谐稳定;安全问题;社会原因;预防措施引言重新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早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重新犯罪率在我国非常低(只占在押

2、犯的2%-3%),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羡慕的对象。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却在不断攀升,重新犯罪日益成为令人忧心的特殊原因。据有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重新犯罪率为46.8%,英国为60%,日本为57.2%,法国的重新犯罪率为50%。近些年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呈增长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在青岛举行的国际研讨会上——“监狱与社会”,有关负责人和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两次或多次被投进监狱的人数呈上长趋势。以浙江省为例,2003年重新犯罪的刑释人数比1997年增加了87

3、6人,是1997的6.3倍之多;据重庆有关监狱有关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5月,该监狱在押罪犯中重新犯罪的高达985人,占在押罪犯总数的19.3%。重新犯罪的行为不论是给个人还是社会带来直接的危害,更会造成监管犯人、司法裁决成本的增长,据初步统计,我国每年因犯罪、再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有数千亿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这不得不使我们注重对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的检讨分析研究,以求应对措施。一、重新犯罪的概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重新犯罪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刑法学理论界、实际工作部门及学者对重新犯罪进行了定义。

4、重新犯罪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重新犯罪是指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服刑期满后进入社会之后又重新犯罪的,还包括经公安机关处理正在劳教或已经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的犯罪,即使未被司法机关抓获而未受刑事制裁的犯罪人员又多次犯罪的也应作为重新犯罪的范畴。狭义的重新犯罪基本上是把重新犯罪等同于累犯,具体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狭义的重新犯罪。目前我国关于重新犯罪的研究,侧重点放在狭义方面重新犯罪,即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的研究。很多解除劳

5、教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环境、人际关系的复杂,诱发重新犯罪的因素较多,再加上社会控制体系不完善,未能及时落实帮教工作,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大的原因。因此,预防重新犯罪的对象必须扩大范围,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界定的重新犯罪,有利于统一对重新犯罪的认识,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二、当前我国重新犯罪的现状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重新犯罪是使人们备受困扰的一个安全性问题。重新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既有一般犯罪的总体特征,同时在发生、演变规律方面又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犯罪学界一直都非常注重对重新犯罪问题开展研究,

6、并将其作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犯罪学家认为,社会治安与重新犯罪是有密切联系的。有的学者提出,犯罪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存在的。它取决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形态,以及某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状况。社会治安与社会犯罪有着直接的、紧密的联系。社会的犯罪率和发案率是衡量社会治安标准,而重新犯罪率则是衡量社会犯罪与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对重新犯罪比率的统计上,其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指数理论问题。例如:我国在对重新犯罪率的统计上,就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地区对重新犯罪率的

7、计算,只限于监狱在押的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率;有的地区对重新犯罪率的统计对象,不仅包括监狱在押的重新犯罪人员,还包括劳动教养的重新犯罪人员。二、影响重新犯罪的社会原因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犯罪不只是个体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犯罪既有个体自身原因,例如心理、生理因素等只是条件性因素,而社会原因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刑释人员实施的重新犯罪行为,除了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之外,与社会因素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影响重新犯罪的社会因素,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8、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主体与不良社会环境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刑释人员在思想、文化、道德、心理素质、自控能力及认知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社会的各种不良因素对他们会具有比普通人更强的诱惑力和渗透力。因此,内因缺乏自控和外因的消极影响相互结合,便构成了他们重新犯罪的直接原因。例如,改革开放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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