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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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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研究摘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作为社会犯罪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形成的特殊因素和原因。根据其形成的因素与原因,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分析研究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对策。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预防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把犯人把犯人
2、带出正常的社会而置于异常社会,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顺利地驾照社会,这显然是一种悖论。[1]然而这个特殊群体在接受社区矫正和准备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少数人员选择了重新犯罪的道路。要从根本上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进行防控,有必要对此类犯罪特点和原因从整体上进行把握。一、影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因素分析(一)主观因素1.个性倾向性因素: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追崇暴力习惯运用极端手段获得利益。社会认知偏差,扭曲的的人生观价值观,对自己生活工作期望过高,而自己却没有真正的实力谋求合适的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从而导致其心理失衡、对生活无望、对社会不满,充满报复性心理。2.性格
3、因素:性格情绪上表现为,易激动,脾气暴躁,易受环境影响,一旦遇到不良诱因及易促使再次犯罪。性格理智上,遇事义气用事太过感性,一旦在社会上发生矛盾不能保持头脑冷静,往往会做出越轨的行为。3.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所处阶段认识不足。如处于缓刑期间的人员不认为自己正受到刑罚的处罚;因剥夺政治权利而接受社区矫正的认为主刑已执行完毕,已经脱离制裁。同时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接受和发现,对不良的社会现象却很敏感并且易于接受。(二)客观因素1.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混杂,把他们不加区分的一块儿进行矫正易造成“交叉感染”。使那些思想意志薄弱,而又未改造成功的服刑人员互相传授学和习犯罪
4、技能,反而增强了他们再次犯罪的信心。2.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失衡等方面的冲突,以及商品经济发展中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使刑释人员无所适从显得茫然无助,加剧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的冲击,使其面对金钱诱惑时心理失衡,为了贪图物质享受而再次铤而走险。3.社会歧视效应与“不良标签”造成与社会的精神隔离。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印迹,社会大多数人多采取戒备、鄙视、厌恶等排斥态度,依然把他们看成“罪犯”。“当一个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时,他就接受了罪犯这个身份,然后按照罪犯这个身份的要求去行动。[2]”使他们自然而然得隔离于社会正常群体,从而导致其产生反社会情绪并自觉规避正
5、常社会行为,形成重新犯罪的隐患。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分析(一)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一些单亲家庭子女或者父母外出打工的子女由于缺少家庭父母的监管,各行其是,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家庭结构缺陷直接导致的。也有一些家庭尤其是未成年犯的家长,对服刑人员过度溺爱、从容,为其开脱罪责、减轻孩子的罪恶感和自责感。同时这些家长对社区矫正存在误解,存在排斥心理,客观上影响了教育成效。(二)社区矫正缺少直接的强制措施由于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手段多采取警告、扣分等形式,教育手段偏软,未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在实践中显得空乏无力,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
6、生对刑罚的错觉和误解,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首先,以打分为基础的考核,形式上有效,实际上虚设,特别是表现在计分标准上,在设计上,个人的感性的评价,大于可考量的实质内容,在客观效果上,要求偏低。其次,在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上,实践中肯本没有任何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对实践中碰到的千古百怪的难题,我们的工作往往显得无所措从而被动,有时,硬不起来,又软不下去。比如公益劳动的组织,矫正对象拒不参加的,我们唯一的威胁性措施,就是扣分,根本没有其他有效的办法,这与国外,由法官直接判决履行一定的劳动量,交由社区监督执行来相比,显然效果是不同的。还有,对驳权对象的管理,要求
7、他们与其他缓刑、假释人员同等管理,显然难以做到的,在做不到的情况下还不如不做。(三)我国社区矫正起步晚,管理方式落后。社区矫正教育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矫正教员往往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一定的矫正技能,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自然不容乐观,尤其对那些意志薄弱,思想顽固的服刑人员难以达到真正的矫正效果,继而发生重新犯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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