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草案)改(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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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印发的《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2、”还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条称后者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处理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完整反映案件处理情况交通行政执法过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各级执法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第二章执法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范围第四条参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第三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同时为

3、了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真实有效,所有制作的材料应签署完备、印鉴齐全。执法档案制成材料应保证其耐久有效,纸质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使用电脑打印或者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录音、录像材料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保存。第五条11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材料均属执法档案的范围。第六条

4、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当从承办案件开始收集有关的材料。对于材料中的复印件、印影件、抄录本,应与原件核对后盖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证明章,罗定会议后,采纳相关建议,已将原来的“应与原件核对后盖相同效力证明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改为“应与原件核对后盖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证明章”。应与原件核对后盖相同效力证明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注明日期、证据出处,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章,第十五条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检查

5、积累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审核人确认。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执法案件材料。第七条参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四章第五十四条执法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执法案件的案件结论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立案依据材料(立案审批表等)、案件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等)、案件处理过程材料(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

6、相关材料和文书、听证相关材料和文书等案件处理意见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执行的票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其它有关材料)、。案件执行材料(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笔录、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的票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结案材料(处罚结案报告等)、行政复议和诉讼材料以及文书送达证明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罗定会议后,采纳相关建议,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该部分内容。第八条执法案件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收集,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

7、档,也可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应归档材料进行系统汇总,经档案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检查甄别,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参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四章第六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办的案件,由上级指定管辖的机构负责立卷归档,未指定管辖的,由案件主办机构负责立卷归档。11第九条执法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将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指定地点集中存放、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根据《档案法》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案件结案

8、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予以登记造册,集中管理,待案件结案时一并进行整理归档。第三章执法档案的分类与整理第十条执法档案属类设置,原则上以交通行政执法门类为依据,适当兼顾档案的内容和载体形态。?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其大类代字为G,;原则上其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声像类材料也档案随之一起归档,大类代字为F。大类以下的属类用阿拉伯数字作代号。从左至右依次称为一级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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