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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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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2、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600648,股吧)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第三条(总体目标) 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作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市政府职责及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开放、推动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组织
3、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第五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贸试验
4、区信用管理、综合执法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五)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驻区机构职责)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第七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第八条(综合执法) 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
5、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九条(行政权力清单) 管委会应当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社会参与) 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代表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十一条(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
6、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和一般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者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外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列明国家规定的对外商投资采取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但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 负面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适时
7、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企业设立登记) 自贸试验区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的“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内企业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先照后证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
8、一般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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