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基地实施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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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蜂产品原料基地备案和监管的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辖区内供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使用的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以及经备案的养蜂基地的监管与年度审核。第三条浙江局主管全省辖区内供出口企业使用的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的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第四条浙江局辖区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辖区内供出口企业使用的蜂产

2、品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受理审核、年审、到期复审及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出口企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口蜂产品质量要求等,建立备案养蜂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备案的养蜂基地、养蜂户、养蜂生产过程等实施全面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六条养蜂基地备案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12—管理机构、出口企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称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养蜂基地备案的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需获得地方政府的委托证明;出口企业需获得出

3、口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备案资格;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需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第八条申请养蜂基地备案时,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从浙江局网站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注释:当地政府指定或委托管理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检验检疫备案证书等复印件);(二)申请单位对养蜂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养蜂基地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名称和设置、养蜂用药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购买、贮存、发放等)、养蜂用药督查制度及相应的督查记录、养蜂现场跟踪监督指导计划、蜜蜂养殖操作规范、养蜂户投售原料标识卡(样张)、养蜂户档案、养

4、蜂日志(样本)、蜂蜜及蜂王浆追溯管理制度等;(三)养蜂基地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用药规范、养蜂户购药须知等,以及检验检疫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2—(六)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出口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第九条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出口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需每年一签,并作为年审的附件。第三章受理、审核、发证第十条申请单位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养蜂基地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5、验证工作。第十一条分支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养蜂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二条分支局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备案。对考核存在问题的告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对考核不合格的,申请单位6个月内不得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第十三条养蜂基地备案验证结果经分支局主管局领导签字后报浙江局食品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第十四条食品处收

6、—12—到分支局上报的养蜂基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审核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处领导签字,并发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分支局补齐材料。第十五条备案养蜂基地编号由分支局按下列规则编号。检验检疫机构代号+/+申请单位所在地拼音首字母缩写+/+出口企业检验检疫备案号(后5位)+/+顺序号;或检验检疫机构代号)+/+申请单位所在地拼音首字母缩写+/+管理机构的代号或缩写+/+顺序号。第十六条养蜂基地的备案有效期为5年。第十六条经食品处审核合格的备案养蜂基地由分支局向申请单位发放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备

7、案证书。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申请单位负责对所备案的养蜂基地实施管理:(一)严格执行蜂产品生产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加强对备案养蜂基地的生产管理,并监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三)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年底或年初对备案养蜂基地的技术人员或养蜂户进行蜜蜂饲养与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技术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四)对备案养蜂基地在蜜蜂饲养和现场督查指导时发现的异常情况(如使用违禁药物、掺假等)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农业部门报告;—12—(五)每年制定跟踪监督指导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养蜂现场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监督指导记录。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负责对所备案的养蜂基地现

8、场督查指导和安全质量控制:(一)养蜂场的周围环境及状况;(二)养蜂场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记录,重点兽药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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