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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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黑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开发区法院葛广科【摘要】涉黑职务犯罪由于主体特殊,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影响深远,我们必须打防结合,重在预防。本文主要从制度、立法层面、司法适用中对污点证人的处理三个方面阐述了对涉黑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黑社会性质、制度、立法、污点证人涉黑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滋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官黑勾结甚至融合的职务犯罪现象。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或者包庇、纵容、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严重侵犯

2、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或收受贿赂,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说情,或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以阻挠、干扰、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给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查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设置障碍,造成阻力,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处罚。这类犯罪在现实中有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对待涉黑职务犯罪,我国党和政府一向倡导的方略是在

3、8“综合治理的方针”基础上予以具体化,因此很多时候成了官员借打黑之名排除异己的一种手段或者不讲法治,由“打黑”逐渐演变成了“黑打”等等。这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涉黑职务犯罪。我认为,由于涉黑职务犯罪涉及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权力系统中结构性的病理现象问题,还是必须从法治的层面、通过司法的途径稳健地加以解决,而不能通过运动方式暴风骤雨地去简单化“处理”,否则就会出现所谓的“文革”无法治现象,重返过去社会国家化的老路。而我所说的法治化层面,就是指构建一种防治涉黑职务犯罪的具体方略,从消除其滋生的社会根源上

4、进行防范,具体来说,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一下涉黑职务犯罪的预防方略。一、净化国家权力系统,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构建自下而上的权力制约机制。目前现状,我国涉黑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我国社会的基层,并且较为明显地反映出我国国家权力在民主化进程中对社会实行过度控制,但又无力控制的社会现实。因此,面对这种社会情势和我国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基本走向,我们认为,防治涉黑职务犯罪一项基本的策略便是,应当使国家权力退出一些公共领域并改变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在公共领域的真正的民主自治的实现,

5、进而能够构建出良性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制约机制。8(一)国家权力的退让和其职能的转变。我国目前基层政权上是这样一种格局:“基层权力的所为远远超出了它的名分之外,它并非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的规则管理乡村生产资源,而是发展出自己的规则,它是一个具有官方身份,同时又具有自己政治经济利益的组织。这些利益同国家及村民目标相互区别甚至是竞争性的,久而久之,在利益结构方面,形成离间于国家和社会的特别集团群体。......他的官方地位,倾向于把利益冲突转变为村民对官方的冲突。......它不必像他的前身一样,经由对社会

6、公共事务的贡献去获得合法性地位,官方的授权身份能够保护这种地位,它也不像一个典型的官僚那样,仅仅依赖官授身份行动,还需要发展出政治支持网络增加安全,并排斥来自上级的监督”。张静著:《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而这种格局,正是我国当前国家权力系统与黑社会发生系统性工具交换的主要社会条件。因此,改变这种格局,国家权力应该做以下转变:首先,国家权力系统应该由过去对社会的全年的直接支配的方式转变为依据法律对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宏观的引导和调控方式,尤其是应该突出对社会外

7、部维持机制的有效的保障提供组织和制度的支持,以避免国家权力系统偏离系统目标而进行对社会资源的攫取。其次,对于国家权力系统的职能活动应该由国家根据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配置相应的合理的经费支持,要杜绝在权力系统内部实行“上头开口子,下头自我创收“8的权力系统自我进行牟利性的活动。最后,对于国家各权力系统的职权范围应该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促使各职权机关能够依据法律授权在职权范围内顺利地开展职能活动,应避免那种权责不一致、权责错位的现象等等。总之,国家应根据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国家权力职能的转变,及

8、时对国家权力系统进行精简、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和保证其正常功能的发挥。(二)、社会公众领域的形成和民主自治的实现国家权力的退出并不意味着在社会的公众领域出现无组织化的状态,而应通过发扬广泛民主,促使社会中间组织发育,实现其民主,这样才能制约国家权力系统出现权力异化和有效防止在国家退出的公众领域出现权力真空和个体碎片化状态下黑社会的侵入。具体制度上,实行乡镇自治就是一种可行的制度,另外可以准许农民成立诸如农会和合作协会等民间组织,这种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将可以发挥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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