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化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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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品化权的保护内容摘要商品化权是一种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生权利类型。纵观域外诸国商品化权相关,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因国而异。我国的商品化现象随着经济商贸的发展呈愈演愈烈趋势,然而的相关理论研究还有待借鉴和深入,权利保护模式尚需摸索与选择。本文试着在介绍商品化权概念的基础上,对美国、日本、德国对本国商品化权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归纳,同时结合现阶段我国商品化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对我国现行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模式提出建议,以期待此项全新的探索为我国商品化权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并提供更加完备的保护。关键词:商品化权;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目录内

2、容摘要1目录1引言2一商品化权的概念3二我国现在商品化权保护的困境4(一)商品化权的局限性4(二)商品化权保护法的缺陷51、著作权保护方面52、商标权保护方面53、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方面6(三)著作权法对商品化权保护权限6三国外立法对商品化权的保护7(一)美国对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7(二)日本对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81、政府层面82、司法层面8(三)德国对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81、人格权法保护82、虚拟角色的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9四对商品化权保护的建议9(一)确立商品化权独立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9(二)构建综合的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模式101、将

3、无形财产概念纳入民法典总则编102、将商品化权侵权行为归入民法典侵权行为编10结语11致谢11参考文献12引言商品化权是产生于现代经济生活条件下的权利范畴。从世界的范围来看,商品化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尚是一种应然的法益而并非是实然的法定权利,不仅其立法模式不成熟,在理论研究当中也还留有大量未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商品化正在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的背景之下,将商品化权确立为我国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并且对其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极为必要。一商品化权的概念在我国,商品化权的概念至今未成定论,已有的界定不下十余种。例如,梅慎实先生认为“所谓商品化权(

4、MerchandisingRight)一般是指著作权人使用其作品之角色印刷于销售的商品上的专有权利”[1],这一概念是我国出现较早的商品化权概念,其对商品化权客体的认识还仅局限在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层面。前文提及的形象权的相关界定也可以被理解为着眼于权利客体的商品化权概念,例如在郑成思先生早先对形象权的表述中,所列举的“形象”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商品化权客体。此后,相继有更多的学者对商品化权进行了界定。例如,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指将能够产生创造大众需求的语言、名称、题目、标记、人物形象或这些东西的结合用于商品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2]

5、,这一概念仍对商品化权的客体进行了列举,但也开始挖掘不同客体之间的共性并将其归纳为“能够创造大众需求”;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指“将真实人物、虚构角色或其他财产物的形象、名称等确认因素付诸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3],这里商品化的行为方式被表述为“商业性使用”,较之于前一概念中的“用于商品上或许可他人使用”更为宽泛,当然也更贴近现代经济生活的实际;有学者将商品化权界定为“将能够创造商业信誉的人物或动物角色、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独占权”[4],此概念的独到之处在于将商品化权客体的共性归纳为“能够创

6、造商业信誉”,后来不断有学者对这种共性作出不同的表述,如“能够创造商业价值”[5]或“能够吸引大众或引导大众消费”[6];还有学者认为一方面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不宜扩及一切可商品化的事物,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可由著作权法保护,而标记、符号、动物、物品等与真实人物的人格标识不具有相同的法律特征,也不应由同一种权利保护,另一方面商品化权也不能仅保护具有生命特征的人格标识,现实生活中,法人、组织的标志性特征也有被商品化利用的可能,进而将商品化权界定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具有一定声誉或吸引力的人格标识利益进行商品化利用并享有利益的

7、权利”[7]。二我国现在商品化权保护的困境(一)商品化权的局限性1、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单纯的角色毕竟有别于著作权之中的作品,必须承认角色的名称、形象,包括题目,有别于传统意义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我们是否暂且将其称做准作品,所以保护的具体方法也应当和传统的著作权法有所不同,也许把角色的商品化权看成是准著作权会更加合理。因为著作权法是用来对做为作者人格产物的作品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制度。但实际上对于角色的保护主要却是它所具有的顾客的吸引力上。[8]另外,仅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尚不能解决许多知名人士的权利被侵害的问题。2、通过人格权法予以保护商品

8、化权肇端于传统人格权意义之下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故其具有鲜明的人格权的特征。但是,在其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在某些方面上又突破了传统人格权的相关理论。第一,人格权保护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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