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_异化及废止

监视居住_异化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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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4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4No.42009年7月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July.2009·刑事法研究·监视居住:异化及废止江涌摘要:监视居住的理想图式不复存在,内在矛盾难以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着虚无化和被滥用泛化的两种相反方向的问题。基于制度环境、制度本身、制度发展和制度负面效应等原因,监视居住制度应当废止而不是改进。其理由在于:监视居住已失去多种支撑条件,群众的积极参与已不可能;其执行存在着不易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这一制度与法治发展的大方向相悖;具有不易消除的被非法利用的可能性。关键

2、词: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9)04-0009-07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强制程度介于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设立监视居住制度的目的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既能给予其较多的人身自由,又可以避免妨碍诉讼的不良后果,进而实现刑诉法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但是,这种法律理想主义的制度构想在实践中明显被异化。一方面,有的地方基于人权保护的顾虑或者司法资源的限制,很少适用该制度,呈现虚无化态势;另一方面,更多的地方出于打击犯罪或者其他不便明言的原因,

3、将该制度扭曲成关押或变相关押,表现出滥用泛化特点。对于这种悖反的困境,不少学者也作了分析,但多数限于完善制度设计本身,而对“制度背后的故事”关注较少。制度本身的规范分析固然重要,但制度背后的事实研究更加关键,没有制度环境的支撑,制度架构再精巧也不过是建在沙滩上的大厦,经不起风浪的侵蚀。美国社会法学大家庞德认为:“法律扎根于这个普遍的社会丛结与它的意识形态中,为自己发展出某些基本假定,以便建立一个法律可以在其中生长的形态或架构。不过这些假定并不固定,①一旦社会改变了,它们就随着改变。”书面规则落实为行动规则,国家法顺利地转化为活法,都需要复杂的制度环境有形

4、无形的配合。唯有如此,法律才能获得实效。收稿日期:2009-05-19作者简介:江涌(1971-),男,江苏江都人,汉族,复旦大学2006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南京,210012。①[英]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9-一、监视居住理想图式考察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出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概念,并认为理念世界才是真实的,现实不过是理念的一种分有。柏拉图这种理念、现实二分的思想在西方世界影响深远。我们固然应坚决摒弃其唯心主义的本体论观点,但并不妨碍借鉴其方法论的

5、可取之处。就监视居住而言,目前该制度系我国独有,由于失去了比较研究这一法学研究传统维度,理想图式参照的意义便凸现出来。就人类思想史而言,这一研究模式也屡见不鲜,远至霍布斯的“狼群社会”,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近至韦伯的“理想类型”,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因此,我们假设监视居住理想图式的存在,以获取论述的逻辑起点、对比剖析现实的参照。监视居住的理想图式应该是: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住在家里或临时住所里,对他的监视既不会妨碍他的正常生活,又能保证其安分守己,其既不会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更不会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危害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

6、;另一方面,负责监视工作的公安机关在有效控制嫌疑人的同时,并不因此牵扯较多警力妨碍侦查、治安、保卫工作的正常展开。这一状态包含了尽量减少干预公民自由、节省司法资源但又能保全刑事诉讼程序、防范社会危险的理想追求。立法追求固然美好,能否实现呢?实现的支持条件又是什么?如何才能避免其在虚无与滥用之间摆动呢?要解决这几个难题,基本前提是群众的积极参与。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人的主观作用。既要看住嫌疑人使其不能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又不能搞成羁押或变相羁押,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如果仅由警察监视是无法解决这一内在矛盾的。因为若要看住嫌疑人,要么警

7、察必须不间断地与嫌疑人保持接触,要么将嫌疑人置于高墙深院中让其插翅难飞。这两种方法显然就是关押、监禁。反之,根本不可能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只有在社区群众的积极配合下,才可以化解这一矛盾。社区群众生活在嫌疑人周围,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只要有异常,群众就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没有异常,公安机关也就不会打扰嫌疑人的正常生活。但是,群众如何才能积极参与监视居住呢?这决不是简单地做些动员、宣传工作就可以完成的,更不是在加上几款法律条文就能够办到的。群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观念、制度以及实践等主客观条件的配合。首

8、先,价值观上具有可接受性。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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