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与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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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13目录摘要1一、西学东渐与初识司法近代化2(一)西学东渐概述8(二)初识司法近代化8二、半殖民地化与晚清中央司法体制变革4(一)司法半殖民地化8(二)晚清中央司法体制变革8三、司法近代化的确立与晚清司法制度全面转型8(一)近代司法制度的转型8(二)晚清司法制度全面确立91、推进地方各级新式审判检查机构的建设92、司法程序与审判方式的改革103、律师制度的接纳10四、结束语1113论晚清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与近代化姓名学号【内容摘要】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领事裁判权被强加给中国并逐渐扩大,中国的司法制度开始走向半殖民地化;而20世纪初的

2、司法改革,最终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近代化的阀门。本文在对晚清时期半殖民地化过程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对清廷在半殖民地化的条件下司法近代化的原因、内涵及其对晚清司法改革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归纳和评析,认为晚清以司法行政分立为重点而展开的近代司法实践,尽管受制于专制体制、落后观念和经费、人才不足等种种障碍,因而表现出改革的不彻底性,但在设立新式司法机关、引进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确立新式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进行司法官考试任用的探索等方面,都奠定了中国近代司法的制度基础。【关键词】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司法近代化;清末修律;司法改革13论晚清司法制度的半殖民

3、地化与近代化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质,即是行政司法合一。在古代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司法权的运行基本上从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这与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所强调的司法理论大异其趣,从而成为中西近代司法文化冲突的焦点所在。历史进入到晚清,在西方近代司法理论不断输入的冲击之下,在社会新旧矛盾不断激化,中国逐步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化而导致传统司法制度运行日渐失效的背景中,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开始了艰难的转型这种转型持续了一百多年,直到今天还没有完全结束。。这一变革过程的主要内涵和表征,就是源于西方的司法制度逐渐为晚清社会上下所接纳,并成为新式司法制度体系构

4、建的基本标准。一、西学东渐与初识司法近代化(一)西学东渐概述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人生而平等、自由,拥有“天赋人权”,公权力存在的根本宗旨就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能得以实现,但公权力天然具有不受控制并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因此为了约束公权力,使之服务于权利、自由保障之目标,就必须实行分权,让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不统属,且相互制约。因此近代各西方国家在实行宪政的背景下,普遍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并以宪法、诉讼法的形式确立并构建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晚清之时,在西方列强以船坚利炮打开中国封闭的国门后,西方近代各种学说也就伴随着列强的枪炮与传教,

5、开始了西学东渐的传播过程。作为与中国传统司法迥异的半殖民地化,也正是不断通过游学、出使、译书、报刊等途径渐次传入中国,为近代不同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和封建官员所认识,并借助于他们的著书言说,在晚清社会扩展其影响。尽管西方近代法学输入的源头可以追寻到1839年6月林则徐虎门销烟13之时曾组织翻译“泰西诸国律例”之始,但不可否认,作为知识群体对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关注则始于洋务运动失败后崛起的近代改良派和维新派的思想家。具体就半殖民地化而言,改良派的代表人物,早年出国留洋的官员马建忠在1877年曾致书李鸿章,谈及自己对西方国家的认识时,较早

6、提及了西方的三权分立问题。他说:“初到之时,以为欧洲各国富强专在制造之精、兵纪之严。及披其律例,考其文事,而知其讲富者以护商会为本,求强者以得民心为要”。至于如何护商会、得民心,马建忠认为关键在于西方国家建立了上下通气的议院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各国吏治异同,或为君主,或为民主,或为君民共主之国。其定法、执法、审法之权分而任之,不责于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灿然可观”同一时期改良派代表人物黄遵宪、王韬等也表达了类似看法。。当然,这一时期改良派思想家的认识重心是西方的政治体制和议会制度,他们对于司法近代化理论的认识是表面的、简略的,对其理

7、论内涵并未涉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西学的传入日渐扩大,继起的维新派思想家对于司法理论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究,并获得了更深入的认识。康有为在1895年《上清帝第六书》中曾言:“近泰西政论,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此处存在争议,也有人认为不存在《上清帝第六书》。。相比而言,该时期另一重要思想家梁启超对于司法近代化理论的阐述更为直接、更加全面。梁氏作为维新巨子,在强调必须变法维新才能救亡图存的同时,以生动流畅的语言传播西学,提倡立宪,成为维新派重要的理论家和宣传鼓动家。梁氏于1902年写就《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

8、文,对于三权分立和司法近代化理论进行了进一步介绍。他说:“自1778年美国独立,新建政体,置大统领及国务大臣,以任行政;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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