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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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讲课稿一、立法的背景:(一)《物权法》的要求:(二)《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统筹的要求;(三)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二、登记的范围:1、登记客体的范围: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2、登记主体的范围: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属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抵押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集体土地范围内登记的特殊规定:(一)登记程序方面:办理初始登记,必须将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二)房屋登记薄和权属证书方面:应注明

2、“集体土地”字样。(三)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发方面: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四)不予办理的特殊规定: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登记总的原则:先办理土地证,再办理房产证。五、各类房屋登记的规定:(一)初始登记:1、需提交的一般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2、需提交的特殊材料

3、: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3、注意的问题:——第(三)(四)项: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提交合法使用土地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证明;(1)土改时期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典)契证;(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批建文件;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村委及乡(镇)

4、出具房屋合法来源的证明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1982年2月13日至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前,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使用耕地的需提供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批文。(4)1994年4月19日至1998年1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之前,需提供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5)1998年

5、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照。——第(五)项: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违章建造经行政处罚的房屋需如何处理?——没收回购的房屋是否需办理交易过户纳税手续?——什么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是否有区别?4、探讨的问题:——公告的具体时间、形式、内容以及反馈形式?异议不成立的认定?——是否需提供质量鉴定报告?——原为集体组织成员,后农转非或土地征用后户口已不在的人员是否能将自建房申请登记?——既成

6、事实的祖传房屋,如何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1、需提交的一般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2、需提交的特殊资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3、不予办理的特殊规定:第八十七条申

7、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4、注意的问题:——先办理土地证,再办理房产证。5、探讨的问题:——受让人是否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谁认定?——因继承、离婚析产发生产权转移,申请人不属于上述范围是否予以办理?办理——原房屋末登记已转让给受让方的,而当事人死亡或无法到场的,如何办理?合法继承人全到场。(三)抵押登记:1、登记的范围: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2、需提交的

8、一般资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3、注意的问题:——第(六)项其他必要材料:(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4、探讨的问题:——什么叫乡镇、村企业?乡镇企业法里定义概念——抵押抵没后的产权转移如何办理?建议先土地证转移——村民住房能否抵押?不在抵押范围内(四)变更登记:申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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