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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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试行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区房屋登记工作,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农村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房屋包括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

2、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房屋登记机构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公证书。第五条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区房产局提出,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三)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四)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记。(五)记载于登记薄。经房屋登记机构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六)发证。第六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三)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注: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为选址证明、施工许可证等,《规

4、划法》实施后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五)其他必要材料。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具结保证并经村、乡街签章确认的,予以登记。申请登记的房屋具有城乡规划的证明,但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证明批建面积5%(含5%)以上部分,登记机构不予认定,仅作超建备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仅收取10元

5、工本费。第八条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第九条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明;(四)

6、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证明。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十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房屋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

7、第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十二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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