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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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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年龄在8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
2、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
3、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等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或骨折每日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因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住院治疗、骨折时,保险人
4、在其他保险合同以外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除下述第三款第(一)项约定外,在第一款、第二款下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各自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所称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是指:搭乘(含驾驶)运行中的机动车时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非搭乘期间内,因遭受运行中的机动车碰撞等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意外伤害部分(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
5、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保险金后的余额。(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6、(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
7、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
8、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二、生活津贴部分(一)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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