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租户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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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商业街管理公约24前言24本公约制定的目的,在于界定位于中国濮阳市地下商业街(以下简称本商街)及其附着设施、设备和管理者为有效管理提供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商街经营秩序、行为规范而订立的规则,达到对本商街的统一管理,以保证本商街的所有业主/租户有效地处置其购置的经营房(单元)及约定各业主/租户对本商街的管理及服务费的收取。本公约自当事人签署后生效。本商街的所有业主/租户、使用人、管理者均受本公约条文的约束。24物业篇24第一章定义1.本商街——指位于中国濮阳市地下商业街。2.开发商——指有限公司即地下商

2、业街投资开发单位。3.业主——指购置地下商业街内部经营房(单元)所有权的购买者、经营者,包括他们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若因其单元抵押,则“业主”一词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但倘若抵押权人已占管其单元或拥有收取全部抵押单元房产租金或收益的权利,则“业主”只指抵押权人。4.租户——指向开发商或其他业主租用地下商业街内部经营房使用权的经营者。5.管理者——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公共场所——指在对本商街内和本商街坐落地土地区域内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公共场所开放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红线内的各

3、类通道、进出口、运行电梯与电梯大堂或前室、楼梯间、卫生间、行人道、绿化区域、空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非开放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设施、设备用房如强弱电间、电梯机房、水泵房、冷冻机房、监控中心等、冷却塔及周边屋顶,管理者其他管理用房和区域。7.经营房(单元/商铺)——指本商街业主/租户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物业单位。8.公共设备、设施——24指为本商街的利益而购置、安装、敷设的设备、设施,如器械、器具、装备、树木、花草、管道、缆线、各类用房、自动扶梯、供水管、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道、照明系统、供电、水、燃气之

4、系统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使用的经营房(单元)内的独用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内。9.墙体——指本商街的所有墙体。10.商街管理规则——指管理者为使商街正常使用、运转,对所有进入商街的人员及其行为做出的规定。包括管理公约、装修手册内一切条款或规则及开发商或管理者按本公约授权适时制定之各项与商街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11.二次装修管理规定——指管理者就各业主/租户在其经营房的二次装修所作的管理规定,包括装修手册在内的一切管理规则。12.物业服务费——指管理者因物业管理及保养服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13.维

5、修基金——指用于本商街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等维修的费用。14.本公约——指本管理公约及其附件,其涵义包括根据本公约条款在日后适时修改、增加和补充本公约条款的有关文件。第二章总则1.公共场所开放区域是为各业主/租户之利益而设置的,可由每一位业主/租户及其雇员访客或其他使用者使用。业主/租户拥有独立所有权/使用权的经营房与公共场所非开放区域,未征得业主/租户或管理者同意,其他人士不能使用。2.各业主/租户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之承诺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承诺、规定及限制的约束附带于本商街所属区域。3.每个业

6、主对其经营房按照法定使用功能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抵押、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须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但该处置必须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经营房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必须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租户负责。同时,该租户根据双方租约中所规定已转移的享有部分权利和承担的部分义务,以应当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继续向其它业主/租户负责。4.任何业主(下称“原业主”包括本商街的第一位购买者)在将其物业出售、转让、馈赠或变卖的同时必须取得其承购人或其承受人签署有关其物业的承诺书,在管理者

7、收到有关有效的承诺书前,原业主继续被视为该物业所有权人,并应承担本公约内列明所有有关其承受所有权人的责任及义务(不论该物业是否已被出售、转让、馈赠或变卖给其承受人或其承购人),管理者在收到有关的承诺书后,但此终止不影响原业主被视为该物业所有权人在终止前的上述所有责任和义务。24第三章业主/租户权利1.商街内的物业除开发商已出售或转让予他人的部分外,均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即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2.业主经营房(单元)归业主所有。业主经营房(单元)交付业主使用后,

8、业主在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即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3.业主/租户及经营业主/租户许可的人在不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公共场所开放区域,并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租户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当使用。4.业主/租户享有水、电、气等通行于其经营房(单元)上下或周围已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当然,为商街公共利益或本商街管理者许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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