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川专利确权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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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周云川基本情况程序问题实体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内容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类型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管辖审理原则、范围和思路基本情况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类型2009年7月1日以前: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行政庭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的分工:有无民事争议2009年7月1日之后: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案件的管辖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并重以被告作出行政裁决为基础围绕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进行审查审理原则、范围和思路请求原则、听证原则和依职权调查原则

2、公知常识诉讼中新提交证据常见程序性问题请求原则: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程序;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主要内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由当事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明确对比文件具体的对比方式由当事人指明证据的组合与否依当事人的请求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与请求原则的关系:请求原则是基本原则依职权调查原则是补充适用应当受到限制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

3、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听证原则公知常识的定义公知常识的载体公知常识的引入和证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技术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普遍人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明显得知的事实。公知常识首先可以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技术常识。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生活常识等。技术常识包括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又包括惯用技术手段和常规技术手段等。公知常识相对于复审程序而言新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原则:不予采信例外:无救济

4、途径;公知常识类证据等新提交的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  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9〕388号)10、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应如何认定?   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原则上不应接受并认定,无效请求人可以依据新证据重新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权被宣告或判定无效后,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应予接受并认定,此时应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理。新提交的证据保护客体:专利法

5、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文件的撰写: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实质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涉及的主要实体法律条款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条:保护客体的定义专利法第五条:维护公共利益原则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保护客体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

6、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范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节“修改的要求”中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7、记载的范围”做了进一步解释:“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两个层次: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二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修改超范围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审查指南》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

8、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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