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分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分歧X李 琦内容提要:法律有诸种不同的面相。作为规则的特定形态、作为一种人类活动、作为生命意识的表达等等,都是法学家们所观察到的法律的面相。对不同面相的侧重,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理论,也产生了法学的分歧。关键词:规则形态 人类活动 生命意识 法学流派一、引 言法学家对于“法学是什么”存在着分歧。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的鼎足而立以及另一些法学家试图加以“统一”的努力,是这种分歧的显要表现。也有从客观性出发质疑甚至否认法学的科学品格的“法学经常受到一种责难:,认为它根本不是真正的科学。这种责难大多是将法学与精确的自然
2、科学加以比较后,予以论证的⋯⋯Kirchmann并单纯强调法学的整体悲惨性:法学以偶然性为研究客体,自己却成了偶然性;立法者修正三个字,整个图书馆都变成了废纸堆”“法学因为实证法的可;变性与恣意性而没有合乎科学研究的客体,这种批评在1670年就已经提出过了”。〔1〕对法学的歧见,表达了并决定于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歧见。法学家是因为研究方法的不同而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解读,还是因为对法律已经有所“前见”而相应地选择不同的研究方法从而形成不同的法理论?本文认为,作为沟通主客体关系的中介因素的方法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义,人类智识活动对它的取舍是以
3、对对象的前见为前提的。拉伦兹有言“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2〕哈特在梳理和甄别他与德沃金之间的差异时隐含着这样的判断:德沃金的阐释性———评价性法理论是以正当之法为预设对象的,而他的描述性-涵括性法理论则以“不受任何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之绳缚”的普遍意义的并且“在道德上是中立的”法为对象。〔3〕因此“法律是什么”就,成为回答“法学是什么”并就人类智识活动关于法学充满歧见这一事实给予恰当理解和把握的前提。然而,康德早就曾断言,要法学家回答什么是法律/权利,就如同要哲学家回答什么是真理一样是不可能的。〔4〕如果试图以
4、定义的方式回答法律是什么和法学/法理学是什么,康德式的判断就自然是正确的。本文认为,法律有着诸种面相,借助于对法律之诸种面相的描述与分析“法律是什么”这,X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1〕[德]考夫曼《法律哲学》:,郑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第87页。〔2〕[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律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附文”》:,支振锋译,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5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
5、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9页。·116·©1994-200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法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分歧一问题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得到回答的;并且,经由对法律之诸面相的揭示,有可能探寻法学/法理学之诸面相、解释何以人类的智识活动就法学/法理学所存在的分歧是合理的。二、作为规则的特定形态的法律法律首先和主要地经由规则得到表达,离开规则来讨论法律几乎不可能。这一点在今天已是毋庸置疑了。现
6、在的问题并不是人类在经由规则解读法律时的不充分、不周详,而是人类迄今看来是过于仰仗规则来解读法律了,以致对法律的描述或许是遗漏了某些不该遗漏的内容。如果换一个角度表达法律和规则之间如此密切的、逻辑的关联,将法律看作是规则的一种特定形态,也许有助于摆脱这样的境况。任何一个单一的、具体的规则都不可能构成一种我们乐意称之为法律的存在。法律乃是规则的集合(体)———这是指,当众多的规则呈现出关联性、得以作为集合体存在时,它才有可能被作为法律来看待。所以,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把法律体系分析为一套套相互联系的规则”,并将制度与规则的关系表述为“制
7、度概念是用规则或通过规则表述的:,规则的任何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都可能是制度的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5〕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对于制度“不同学派和时代的社会科学,家们赋予这个词以如此之多可供选择的含义,以致于除了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性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性的定义来”。〔6〕准确地说,规则是以其关联性而不是彼此的孤立存在,构成了制度“种种内在联系着的社会规则给人们的相互作用以一定的方向性并使之定型化”。:〔7〕法律正是在不同的领域并以不同的规模被作为制度,如:关于配偶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则构成了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
8、制与关于配偶之间人身上的权利义务规则、与结婚离婚的一套规则等构成了婚姻制度,婚姻制度与继承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等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等构成了完整的实在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