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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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综述担保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不轻,近!年来分别为"分、#分、"分、!分、#分($%%"年司法考试中,担保法部分的考题共有#分,分布为:第&卷"道单项、’道多项;第"卷’小题)。担保法部分的出题比较单一,即基本上围绕《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法条内容进行出题。但由于这些法条理论性很强,理解起来比较吃力,因此担保法部分的考题难度属于中等。由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大部分法条均具有可考性,因此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法条内容,是复习担保法部分的关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第&%、&#、()条分别对《担保法》第$"、$#、!"条《

2、、担保法解释》第&$条对《担保法》第$!、$)条的解释与《担保法》的规定略有不同,这往往成为司法考试的出题焦点。担保法内容琐细,考点很多。现从司法考试的一般命题规律,根据近年来担保法的命题特点,对《担保法》的各章内容可能在$%%!年司法考试中的表现进行如下预测,供考生参考:’《*担保法》第’章“总则”:本章考点集中在反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效果上,《担保法解释》的本部分内容可考性很强。本部分内容虽然已多年未出现考题,但$%%!年是否在此出现考题,值得关注。$《*担保法》第$章“保证”:保证部分年均$题左右,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热点,主要围绕两

3、种保证方式的效力、保证责任等内容进行展开。&《*担保法》第&章“抵押”:抵押一向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和难点,年均’题,但$%%"年未在此出现考题,$%%!年应当高度重视。本章考点多,考查方式多样化,应当注意全面掌握。"《*担保法》第"章“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属于司法考试重点。其中,动产质押已经两年未考,权利质押则年年考,$%%!年应当对这两部分内容给予同样重视。!《*担保法》第!章“留置”:留置在多年沉寂后,终于在$%%"年出现’道考题。由于本章考点相对较少,很难说$%%!年是否会继续出现考题。)《*担保法》第)章“定金”:定金在多

4、年沉寂后,在$%%"年考试中表现突出,虽然很难说$%%!年会继续此种表现,但本部分复习起来相对容易,仍应注意复习。(《*担保法》第(章“附则”:本附则可考性虽然不强,但《担保法解释》第七部分“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可考性却非常强。令人诧异的是,该部分内容却一直未出现考题,$%%!年应当予以相当重视。·&’+·【知识体系】成立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信用担保(人保)保证合同(契约)保证期间保证效力同一债上既有人!适用规则保证的消灭保又有物保时担保法债的担保设立抵押权标的权利质权物权担保质权担保范围动产质权效力留置权财产担保消灭种类定金效力金钱担保违约金附注

5、:违约金作为担保方式之一规定在《合同法》。【考点统计】题型年份考点分值!""#年$%保证责任期间的计算!%保证责任范围&%定金#%权利质权#单项!""&年债券质押的公示$选择!""!年$%抵押物的转让!%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题$’’’年抵押、质押合同的效力$!""#年留置权!$%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抵押债权份额及实现#%担保物!""&年#多权竞合时的适用顺序项选!""!年$%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择题!"""年$%质押合同效力!%股票质押合同&%动产质权&$%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力!%质押关系中质权人对

6、质物的保管义务$’’’年&&%定金合同的生效不定项$%违法资金拆借行为的效力!%保证责任的免除&%物保与人保的关系!"""年(选择题#%追偿权及抵押担保的范围(%追偿权案例!""#年定金条款效力"分析题·&!"·【重点识记】一、合同担保的分类ì!"一般担保ïì!法定担保ïï(!)依法定还是约定可分为{ï"约定担保ïïï!人的担保ïïï(#)依人身信用与财产信用可分为{"物的担保合同担保íïï#"特别担保í#金钱担保ïï!债务人担保ïï($)依担保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可分为{ïï"第三人担保ïï!担保ïï(%)依两个担保之间的关系可分为{îî"反

7、担保(一)一般担保:即法律以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合同之债的履行。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同时还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项制度,即债的保全。(二)特别担保:因债的一般担保有其显而易见的缺陷:债务人财产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所有债权进行担保,各债权之间平等,这样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得不到保障,法律因而又设定了合同之债的特别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的,如留置担保。当事人虽然不可以自由设定留置担保,但可以在合同中以特殊约定排除。例如,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无论发生何

8、种违约,承揽人均不得留置标的物。约定担保的设立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定,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担保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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