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自己整理的

民诉自己整理的

ID:37529512

大小:42.06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5-24

民诉自己整理的_第1页
民诉自己整理的_第2页
民诉自己整理的_第3页
民诉自己整理的_第4页
民诉自己整理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诉自己整理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概念】: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三个尤为重要):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概念: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道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注意事项:正确处理调解与判

2、决的关系;应当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辩论原则】:概念: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内容: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包括三个方面:1.对案件的事实方面进行辩论;2.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3.对程序法上的争论进行辩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有两种:言词辩论和书面辩论;辩论权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注意事项:充分认识实行辩论原则的意义:1.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民事案件;3.能够有效

3、地保证其他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4.能够对公民进行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要依法为当事人辩论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同时还应当保证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行使辩论权利;审判人员在整个过程中应起到组织和指导的作用。【处分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内容: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比如当事人

4、减少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阶段:1.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2.诉讼过程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请,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请,并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3.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也由当事人决定;5.对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再审。当事人决定诉请的范围,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请范围之外进行裁判。【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

5、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合议制的适用:我国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程序种类    合议庭组成形式    备     注一审程序审判组员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者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只能是单数 再审程序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行组庭,指原来审判该案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 原为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非诉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仅限于特别程序中选民

6、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作出的程序【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例外,只在两种情况下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一年案件的除外。【回避制度】:比较项民事诉讼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法定情形(民诉法45条、仲裁法34条)(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申请回避的时间(民诉法46条)应当在案件开始审判时提出;

7、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民诉法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申请的处理(民诉法48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停止参与办案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回避方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法官法》规定:法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