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

ID:37529505

大小:63.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5-24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_第1页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_第2页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_第3页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_第4页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 宋 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马俊驹宋刚上传时间:2003-12-29[摘要]特定功能的实现是法律赋予某类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特定的社会功能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更能有效地实现,则法律就应该赋予该类社会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地位。国家因为其特定的功能而成为民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可以在物权、债权以及国家赔偿方面有效地发挥其功能。民事主体制度在特定功能的内在推动下,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关键词]民事主体、国家、功能民事主体〔1〕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一般认为它与权利能力、人格具有同一意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之一。但为什么诸多社会存在〔2〕中只

2、有自然人和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才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是主权者,对内对外享有最高权力,但它又是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同样享有充分的权利,国家的这两种身份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又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是否为民事主体?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数不多的理论探讨也显得苍白无力。明确规定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意义重大:首先,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实践中已成事实,然而立法相对滞后,国家的民事地位混沌不清,使得与其处于民事关系中的相对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其次,理论上研究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于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有重要的理论意义。〔3〕第二,国家何以为民事主体?又是

3、一个理论问题。对此,须得解释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根据。现有理论要么坚持国家法人论,要么强调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点,都不甚完美。各种学说没有抽象出各类民事主体之间的共同属性。而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必须找到新的根据、新的视野。本文从国家应该实现的民事功能出发,探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依据,力图合理地解释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三,哪些社会存在可以成为民事主体?这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指导实践的问题。究竟哪些社会存在可以能成为民事主体呢?民事主体制度变化的依据和规律又是什么?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必须在研究思路上寻求新的途径,不能仅仅集中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的个别探讨,而

4、要从一个更加抽象或者更“巨视”的角度来看待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功能论”〔4〕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以功能角度来观察民事主体制度,我们发现: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功能,法律就可以把一类社会存在确定为民事主体,因此民事主体制度应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一、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12民事主体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古罗马法就针对不同的人,赋予不同的法律人格,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市民与非市民之间的法律人格差别很大。奴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当然不是主体,即使是罗马市民,由于家族或氏族的存在,法律也只赋予家父民事主体地位。但是作为自然人的家父与其说作为民事主体,还不如说是作为家族的代表参

5、与民事关系,家族才是真正的民事主体。“家族人格并不以家父或家子的自我性和个人性为起点,而是以家族的单一性为起点。”〔5〕在罗马中后期,市民与非市民之间的法律人格趋于平等,个人开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律人格逐渐赋予个人。但是奴隶仍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而真正全面赋予自然人个人主体地位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该法第8条规定“一切权利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当时正值新兴资产阶级崛起,高倡天赋人权、理性主义的时期。“无论天赋人权观念还是理性主义,都使之为基础的法律以个人为出发点,并由此确立个人主义主体制度。”〔6〕《德国民法典》继续坚持并发展了以个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制度

6、,并创造出“权利能力”(Rechtsfaehigkeit)概念,还在民法中确认了法人制度。继后的瑞士、日本、中国、韩国纷纷仿效,形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的民事主体制度。虽然关于法人性质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各国对法人概念及其范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但是法人仍被普遍确立为民事主体。比较特殊的是合伙,早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所规定,远远早于法人的出现。但是关于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各国的立法例并不一致。我们可以看到,对自然人来说,由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主体到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对组织来说,从一个由多人组合的组织体变成一个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团体意思的法律主体,都是立法者的选择。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所言:“为权

7、利之主体,第一须于享有权利之社会存在。第二须经法律的承认。”〔7〕这一论断是正确的。但法律承认的依据又为何,还值得探讨。在古罗马时代,对于自然人来说,自由民中能够直接行使主体权利的只是家父。因为在当时,只有家族才是基本的社会单元,所有的交易都是以家族作为交易对象的。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个人实际上被家族所吸收。因此法律只承认以家父为代表的家族为民事主体。之后,民事主体从家族转向个人的发展过程,至少与两个因素有关。第一,是社会的进步和对人的尊重,即所谓的天赋人权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