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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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辅导讲座主要内容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概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政策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申报操作实务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概述1、增值税(国税管理)2、消费税(国税管理)3、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共管)4、营业税(地税管理)5、城建税(地税管理)6、个人所得税(地税管理)7、房产税(地税管理)8、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管理)9、印花税(地税管理)10、车船税(地税管理)11、资源税(地税管理)12、土地增值税(地税管理)地税管理税种简介1、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2、城建税:以实际缴纳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三税税款为计税依据;3、房产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5、印花税: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6、车船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7、资源税: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8、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额;9、企业所得税:取得收入的组织;10、个人所得税: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目前农

3、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

4、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 

5、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

6、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违反税务登记管理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7、,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开设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征管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违反开设账户管理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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