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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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倍保安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v您有退保的权利……………………………………………………………………………7.1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

2、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v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v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v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1.4、7.1v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会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2、2.3C条款

3、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8.1年龄错误1.1合同订立8.2效力终止1.2合同生效8.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3投保年龄9.释义1.4犹豫期9.1周岁1.5保险期间9.2有效身份证件2.我们提供的保障9.3意外伤害2.1保险金额9.4个人非营业车辆2.2保险责任9.5毒品2.3责任免除9.6酒后驾驶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1受益人9.8无有效行驶证3.2保险金申请9.9机动车3.3保险金的给付9.10医疗事故3.4诉讼时

4、效9.11非处方药4.如何支付保险费9.12潜水4.1保险费的支付9.13攀岩5.现金价值权益9.14探险5.1现金价值9.15武术比赛6.合同效力的恢复9.16特技表演6.1效力恢复9.17保险费约定支付日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险种简称:安行意外险种代码:935平安附加倍保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

5、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倍保安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6、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v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

7、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

8、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该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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