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紫光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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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零四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总裁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I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公司债券第一节公司债券的发行第二节公司债券的转让、质押和继承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回购第九章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第十一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I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57号文批准,由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钢铁研究总院、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作

3、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于1999年8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1999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singhuaUnisplendourCorporationLimited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清华大学紫光大楼邮编:10008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8万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正文第1页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

4、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正文第2页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5、,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型高科技企业,致力于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现代科技产品,从而提升国内高科技企业的整体水平,为使我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贡献力量。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回报。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工程施工;综合布线工程;承接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承包工程施工;设备安装3级;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擦窗机、纯净水的制造和销售;擦窗机安装、调试及维修;生产、销售笔记本电脑;制造医疗器械;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6、、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销售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正文第3页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

7、发行股票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880万股,分别向发起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钢铁研究总院及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发行8,000万股、400万股、270万股、160万股及50万股,分别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2.11%、3.11%、2.10%、1.24%及0.39%。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608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4,208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6,400万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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