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5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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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房产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地评价部属各单位的工作业绩,确保基建房产部年度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基建房产部各机关职能部门及经营单位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对消防队的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的结果是年终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三条考核依据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包括:考核年度的《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基建房产部部长责任书》(以下简称“部长责任书”

2、)、《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及基建房产部月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等。第四条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二)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考核的原则,推动各项业务平衡发展;(三)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11—(四)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一条考核期综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六条部长办公会(专题办公会)负责最终审定综合考核的相关事宜,具

3、体包括:(一)审定本考核办法;(二)审定考核年度的部长责任书;(三)审定《基建房产部年度工作计划》及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四)审定各单位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五)审定各单位上报的关于年度计划及部长责任书调整的申请;(六)审定根据需要进行的年度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的调整;(七)审定综合考核结果及考核奖惩。第七条综合计划处是综合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的编制、执行及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各机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综合考核中相应内容的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指标体系第九条考核内容(一)经济考核指标(A)—11—1.营

4、业收入考核(A1)2.利润考核(A2)(二)任务考核指标(B)1.年度计划考核(B1)2.月度计划考核(B2)(三)其他考核指标(C)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保卫保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节能环保、企业文化与稳定、反腐倡廉、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管理改革等考核项目(部可视考核年度的管理工作需要及上级单位的关注重点,对上述考核项目及其具体考核内容进行调整)。(四)综合评价指标(D)1.二院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D1)2.机关职能部门相互评价(D2)3.机关职能部门与经营单位相互评价(D3)4.部领导评价(D4)(五)专项奖励加分

5、(E)1.荣誉奖励(E1)2.建筑工程奖励(E2)第十条标准分值(详见附件一)(一)各机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得分K=B+C+D+E,标准分值100分,其中:1.任务考核指标B=B1+B2标准分值:B=60分,B1=20分,B2=40分;—11—2.其他考核指标C标准分值:C=10分;3.综合评价指标D=D1+D2+D3+D4标准分值:D=30分,D1=0分,D2=5分,D3=15分,D4=10分;4.专项奖励加分E=E1+E2标准分值:E=E1=E2=0分。(二)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考核得分K=A+B+C+D+E,标准分值100分

6、,其中:1.经济考核指标A=A1+A2标准分值:A=65分,A1=20分,A2=45分;2.任务考核指标B=B1+B2;标准分值:B=10分,B1=3分,B2=7分;3.其他考核指标C;标准分值:C=10分;4.综合评价指标D=D3+D4;标准分值:D=15分,D3=5分,D4=10分;5.专项奖励加分E=E1+E2;标准分值:E=E1=E2=0分第四章评分办法第十条经济考核指标经济考核的内容为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内完成部长责任书要求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以下简称“利润”)目标的情况。—11—对于跨考核年度实施或在考核年度内完成

7、但未结算的工作任务,以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合理预计营业收入,各考核期内不重复计算。除上述情况外,营业收入及利润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准,决算数据尚未经审计确认的,暂以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与财务快报数据存在影响考核结果的较大差异,部将对考核结果及已兑现的考核奖励进行追溯调整。第十条营业收入考核营业收入考核得分(A1)=营业收入考核标准分×营业收入完成率+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营业收入完成率=(被考核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部长责任书营业收入目标值)×100%营业收入贡献率=(被考核单

8、位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基建房产业务或后勤服务业务年度营业收入完成值)×100%当营业收入贡献率<15%时,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为零;当营业收入贡献率≥15%时,营业收入贡献率加分=营业收入贡献率/15%×标准分×3%,即营业收入贡献率每达到15%,A1加标准分的3%分。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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