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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马坡镇小学绩效考核工资发放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铜山县马坡镇小学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施行)(讨论稿)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体现多劳多酬、奖勤罚懒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我镇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铜办发【2009】65号)、《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铜教【20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
2、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小学教师收入分配机制,绩效工资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努力推进我镇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实施对象马坡镇小学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三、制定绩效考核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的几点说明:(一)绩效考核工资总量确定。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统一核定(二)绩效考核工资的分配比例。年度考核后,学校按照核定绩效考核
3、13工资总量的约80%发给完成工作任务且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人员;剩余的部分再发放学校设立的单项奖金和津贴。(三)绩效考核工资的具体项目由小学中心校制定,原则上与教职工绩效考核所列项目一致。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实行打分制,将每一项评价内容均换算为分数。从促进学校规范办学、促进教师素质提高、促进学校教研教改出发,制订分配方案。(四)绩效考核工资不按教职工的工资职级设定系数。因教职工的工资职级的不同已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中充分体现,并且绩效考核工资主要体现现岗工作实绩,所以不应再在这项工资中体现
4、资历、工作年限等。(五)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工资额最低为零,不倒扣。(六)管理岗位津贴总量的确定。按照编制职数享受管理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镇班主任津贴标准,兼职较多的校干只享受一项相应较高的津贴。兼职的工作也可折算工作量进行考核。(七)按县委县政府干部管理有关政策,经县教育局批准的退养人员享受所在编制单位合格等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八)县教育局批准的借调人员,参与我镇绩效考核工资分配。借调人员由借入单位组织考核。借调人员可享受我镇合格等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九)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或当月事假7天及
5、以上人员,原则上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一半,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绩效考核工资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13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除按上述政策执行外,还要按照铜教[2006]0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处理。旷工3天以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一半;旷工3天(含3天)以上,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十)对不服从学校安排的,既不发放绩效考核工资,也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十一)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人员,从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及因受处分等
6、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从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次月起,停发2个月岗位津贴。停发期满后按标准发放。上述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原则上不得发放。四、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比例(一)、在年度基础工作考核中合格人员由小学中心校对其按总额的80%发放奖金。(二)、剩余部分(20%)的考核工资分配比例如下:(把20%再看成100%)1、教育教学单项,用于奖励2009年度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突出者,2、特殊贡献奖。奖励对全镇教育事业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员。3、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岗位津贴。4、师德优秀奖。5、出勤
7、奖人均200元。由各校据实考核发放。6、一线教师津贴200元/人。任课节次低于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所设课程8节(不包括8节)者不享受一线教师津贴。137、工作量奖。由各校据实考核发放。该项考核由各小学按照年初制定的校对人的考核方案及监督过程积分产生。具体内容包括(1)师德考核30%(2)考勤20%(3)工作量10%(4)教学过程20%(5)教学实绩(效果)25%。五、具体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由各校参照小学中心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要做到三个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
8、评价相结合。(一)、师德考核(30分) 1、根据日常检查记录与各室、值周领导记录、教师学生问卷调查等如实考评,考评结果公示存档。2、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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