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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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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信息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7-7-212:40:47)184 北京市标准DBJ01-605-2000(摘录) 前言 根据京政发[200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0]22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四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批准的编制计划,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试点工程经验、并经暖通专业和供热专业专家深
2、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新建筑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为北京市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供暖负荷计算; 4.热源和室外系统设计; 5.室内系统设计; 6.户内系统设计; 7.系统水力计算; 8.热量计量装置。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北京市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楼二层南段,邮编
3、100045)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新厦建筑设计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锡虎曹越万水娥胡萍李娥飞潘云钢刘岚世王树铎 1室内系统设计 1.1一般要求 1.1.1新建集中供暖住宅的室内系统,应按分户设置热量表的热计量方法进行设计。与此相应,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 1.1.2应设置一户一表。具有多种套型、且套型面积相差较大的住宅,根据水力平衡或管系统布置的需要,套型面积较大时一户也可多于一表。 1.1.3室内供暖系统由供暖
4、管道入口装置、各环路的供回水干管和各共用立管组成。 1.1.4住宅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设置单独供暖系统和热量计量装置。 1.1.5热水供暖系统最低点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供暖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竖向分区供暖的要求。 (2)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应符合北京市标准《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3)空调供暖水系统,不宜超过1.0MPa。 1.1.6系统最低点的工作压力超过1.1.5条的供暖系统,应采用可靠和符合节能要求的方法进行竖向分区,并与热源系统和室外管网
5、系统的设计协调一致。 1.2供暖管道入口 1.2.1在满足室内各环路水力平衡和总体热计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建筑物的供暖管道入口数量。 1.2.2供暖管道的入口装置,除常规做法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水管上设置过滤器。 (2)设置热量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条件。 (3)根据总体调节的需要,设置差压或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注:型供暖管道入口装置图式,可参见附录E。 1.2.3供暖管道入口装置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室外管沟入口或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小室净高应不低于1.4m,前部
6、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0.7m。室外管沟小室宜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2)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可锁闭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应不低于2.0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0.7m。 1.3水平干管和共用立管 1.3.1供水和回水水平干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水及回水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 (2)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 (3)供水及回水干管应设置于住宅户外的室内设备层或半通行管沟内。当下部为公共用房时, 允许设置于公共用房空间内,但应具备进行检修的条件。 1.3.2共用立管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7、(1)符合住宅平面布置和户外公用空间的特点。 (2)一对立管可以仅连接每层一个户内系统,也可连接每层一个以上的户内系统。同一对立管宜连接负荷相近的户内系统。 (3)除每层设置热媒集配装置连接各户的系统外,一对共用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不宜多于40个。 1.3.3共用立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取防止垂直失调的措施,宜采用下分式双管系统。 (2)共用立管接向户内系统分支管上,应设置具有锁闭和调节功能的阀门。 (3)共用立管宜设置在户外,并与锁闭调节阀门和户用热量表组合设置于可锁封的管井或小室内。 (4)户用热量表
8、设置于户内时,锁闭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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