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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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生效,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拟从自然人之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制度价值入手,探寻其基本内涵及其划分标准,同时对目前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些粗浅的剖析。  一、行为能力的制度价值来理解其内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兼指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

2、能力,⑴即既包括实施民事法律及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能力的能力,又包括实施不合法行为的能力;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自然人实施合法行为的资格,从最狭义的理解,行为能力仅指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并不包括实施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即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单独确立的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之资格”。⑵  对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我国民法是采取狭义的概念;有的认为,我国是在广义上使用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我认为,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理解,应从其设置之目的入手。  我们知道,自然人一旦出生,就取得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可

3、以自动取得一切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之取得及义务承担必须依据一定的行为。一般来说,除人身权外,自然人要取得、实现、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⑶且就民事权利义务的创设而言,现代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即承认个人得以自己的行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其理念在于个人自主及自我负责。同时,现代民法承认法律行为的重要性,将其视为法律上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一切行为人都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承受相同的法律效果,这势必会对一些缺乏判断能力的人带来不利,因为自然人的行为须基于其正常的意思而实施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制度要承认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就必

4、须设定表意人具有理智地形成意思能力这一前提,只能这样才称得上真正的自治。⑷所以意思表示真实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法律行为须以具有足够辨认行为后果之能力的人所实施才能有效,不具备认识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然而,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并不是都十分清楚的。由于智力发育及社会阅历的差异,人们对同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认识也相应存在差异。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动机与后果的认识,并根据该认识决定其正常意思的能力,即为意思能力。对行为人意思能力的有无及状况如何,最有效的判定方法为个案审查,但这在事实上是行不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容易引起争议,对当事人也不利,非保护交易安全之道。⑸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

5、一个统一的标准,使一些具有意思能力的人可以自由的实施法律行为,通过参加民事活动,创设权利和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禁止不具备意思能力的人去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由此,民法依据不同条件,对自然人的行为资格予以确认或限制,此即设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目的及价值所在。  民法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理性要求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行为能力制度之要旨,在于确认自然人是否具备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的资格,也即能否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自然人对违法行为的实施,其后果为单纯责任的发生,与能否实施或

6、能否独立实施并无关系,仅涉及责任能力问题。而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或事实行为,因都不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不涉及行为人判断能力的有无,所以也不存在有无独立行为的资格问题,如事实行为,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实施,无须赋予行为人任何独立行为的资格。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理解为其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也即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行为能力的设定标准及制度比较。  如前所述,由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各异,这就使得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方面,采取个案不具可操作性。为此立法者不得不寻求更成熟的法律技术。早在古罗马时期,立法者就发现自然

7、人的意思能力是从其出生后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步发育乃至成熟的。对正常人而言,年龄越大,其意思识别能力越强。于是,立法者找到了以年龄为划分标准而判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方法,规定一定年龄以上才具有行为能力,可以单独实施民事行为,低于该年龄则不具有行为能力。  以年龄为标准来决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及其状况如何,避免了个案审查带来的烦琐,极具可操作性。况且,一般对于正常人来说,其年龄大小无疑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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