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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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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一、民事侵权基本概念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106条第2、3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民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继承权物权债权……民事侵权基本概念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身体、婚姻、通信、住宅)
2、、人格独立权、人格平等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第98条至第103条)。民事侵权基本概念身份权:身份,是主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权是指主体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监护权)配偶权:夫妻相互间权利亲属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权利民事侵权基本概念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
3、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民事侵权基本概念一般民事侵权构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二、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特指新闻媒体因传播新闻作品或其它作品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当然,财产权也有可能受到新闻
4、传播的侵害,如传播虚假广告。传播活动已发生(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如作品已经发表即有损害事实)新闻传播具有特定的指向(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事实采写编辑审阅印刷、发行作品的传播新闻源社会作者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和现实时间主要地点原告被告原因第一次1988上海普通公民新闻媒体及记者《民法通则》颁布后公民可以以法维权第二次1992北京文化名人新闻媒体及记者文化名人开始介入文化市场,在乎声誉第三次1993年起全国企业法人新闻媒体及记者市场体制建立,
5、企业重视商誉第四次2000年起全国政府机关及公务员新闻媒体及记者政府机关与人员开始重视形象1987年12月《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一文,报道在一次会上议论徐良到上海来参加演出家取报酬3000元刘不对。徐良认为“索价”根本不存在,对作者和报社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被告辩称有关内容是报道某研讨会上的说法,会上确有此说。但法院查明、徐良并末“索价”,认为作者将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撰文发表,报社不进行核实予以发表,判决两被告均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表明,新闻单位不仅要对新闻是否如实报道了新闻源提供了某件新闻材料这一事实进行
6、核实,还要对这些新闻材料是否同实际相符进行核实,对不管哪一种情况的失实都负有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报道此案时也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88)11号批复,证明作者和报列社都有责任。三、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何为名誉,何为名誉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通俗地说,名誉是指特定人在社会中的名声或者声誉。名誉权一般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权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消极性等特征。1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主要指使用侮辱性词语使人丧失人格尊严。93
7、解答中称:“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性内容的也应认定为侵权,而不问被反映的人的问题有多严重。换言之,即不管什么人都是有人格尊严的。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表现形式为口头和书面。这两种形式在新闻传播中都可能存在。诽谤与侮辱的区别?新闻传播与名誉权诽谤与侮辱的区别诽谤不以公开为成立要件,侮辱则要。诽谤须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具体事实。侮辱只须行为人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抽象言词或举动即可,行为人并不须指摘具体之事实。如公然称他人为小偷为侮辱;而称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于某处偷盗某物为诽谤。侮辱一般为故意;诽谤也可由过失构成16
8、1985年,河北省女作家刘其,认为《秦皇岛日报》报道原河北省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长篇通讯《蔷薇怨》内容失实,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先后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和转载。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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