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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规定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现状目前,我国政府在构建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央、地方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各级司法和社会保障部门
2、也开展了较有成效的治理行动,初步构建了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2004年6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时的一些具体问题。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并逐步推广实施。但仍存在困难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维权的道路充满了艰险和无奈,法律在他们维权过程中软弱无力,导致他们维权时间长、费用高。分析法律制度的缺陷,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农民工工伤维权尤为必要。第
3、一,在立法上,程序复杂,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低。第二,在司法上,制度异化,司法救济困难。第三,在执法上,力度不强,法律执行不到位。存在问题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现行体制下,当其遭受工作伤害时,相应权利的保障措施仍十分脆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必要的农民工工伤防范措施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不允许从事城市居民的一般工作,只能从事劳动条件差、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这些工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危险性极高,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政府部门保护不到位,农民工自身又缺乏防范意识,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又频繁更换高风险岗位用工,导
4、致出事之后往往无法追究责任。一旦出了事故,农民工便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索赔纠纷中。二·普法教育不到位,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农民工群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相关部门很少深入农民工群体开展普法宣传,大多数农民工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很少拿起法律武器,甚至根本就不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三·中央与地方立法一致性存在不足现阶段无论中央地方均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规范的法律法规,立法手段的社会效益已经初步显现,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全国性立法数量较少,而地方立法在工伤保险上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农民工在不同地域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四·雇主使
5、用各种手段限制农民工争取应得的保障一些雇主或利用农民工某些无意违规的行为,使其无法正常申请工伤保险,从而失去得到应有保护的合法性;或采取恶意拖延时间、作伪证等手段,使农民工在申请工伤保险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与金钱,最终得不偿失;或利用对自身有利且不对农民工有保护作用的法律条文,申请行政复议等非必经程序,制造农民工维权障碍;或在工厂内部施压,阻碍农民工与工友的联系,使之求助无门。五·农民工工伤认定困难《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顾虑。他
6、们担心申请工伤认定耗费太多时间、金钱却获赔甚少;担心申工伤认定会导致雇主将其开除;担心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工友害怕连累自己而拒绝为其证明,导致无法认定负工伤。这些情况真实存在。因此,尽管工伤保险负责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遗余力的深入农民工中进行调查走访,农民工工伤认定仍然困难重重六·农民工缺乏自身利益代言者绝大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在讨论农民工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过程中,自己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但事实上,参政议政机关中农民工的代言人屈指可数,在制定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农民工的真实意见无法及时表达,导致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没有机会对城市发展进言献策,
7、只能依靠上访等非正常渠道间接表达。改进建议面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尴尬和政策保障、监察评估、社会服务功能缺失等环节问题,立足新形式下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从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伤保险体系框架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健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使之更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合理有效工伤预防制度体系通过相关制度创新,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简化理赔程序,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有效促进工伤康复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促进农民工政策认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