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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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行政许可法现行《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列为行政程序法的“三部曲”。《行政许可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法。它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促进政府的职能转换,有利于建设“有限政府”;限制部门和地方的设定许可的权力,消除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有利于建设法制统一政府;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建设公正、诚信政府;规定了许多简

2、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建设便民、高效政府。《行政许可法》既规范设定行为,又规范实施行为;既有程序规范,又有实体规范,既有固化提升,又有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学习中,我们应从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出发,探究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实施主体,梳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理解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评价。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几种理论观

3、点31行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一种管理手段。目前有关行政许可的理论观点,大致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普遍禁止的解禁,普遍禁止的例外。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的行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自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非权利的设定。这种法学理论通常把行政许可视为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权利的赋予,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即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相对人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

4、得了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权。因为到了现代,国家大量干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这时已难以用解禁说来解释如此广泛的行政许可现象,这就产生了赋权说。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解禁与赋权的统一。认为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人来讲,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人来讲则是一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行为。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因而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但是对更多未被赋予权利者来说,则

5、是一种禁止,是对行使某种权利的限制,所有未取得驾驶执照的人都不得开汽车;未被批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者,一律不得开办。31二、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于此想相反,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许可,申请人获得了从事其他人被禁止的特定活动或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3、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基于行政管理、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原因法律对许多活动或行为设定

6、了一般性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上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机动车的驾驶、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矿产资源的开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法律首先进行了一般性禁止,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才有从事该获得的资格和权利。4、行政许可是一种要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许可涉及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所以行政许可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作出。如颁发证书、执照、加盖印章等,即使作出的不准予的许可决定,也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拒绝的理由。5、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仅要在

7、授予行政许可之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也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评价。例如电梯审查和运营的许可,驾驶机动车辆的许可,都包括了事前的审查,事中的管理,以及事后的审查。316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点决定它区别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行为和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企业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监督管理方式。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的登记一般是行政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属于

8、行政许可,发生纠纷后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属于行政确认;企业的设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结婚登记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与行政许可适用的例外。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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