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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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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十三期仲裁时效(1)某员工的公司要求7月10号让其加班,但是员工没有去,公司就给他一个内部警告处分,员工认为不加班就给处分不合理,就没有在警告通知上签字,随后公司就将触发上只为停职察看,并且要停职3个月,三个月后还要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公司可以任意调换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就必须服从。这位员工认为这一约定是属于损人利己的约定。问是否合理?加班是要和员工或者工会进行协商的,加班是需要员工同意的,单位上的强制加班是不合法的,所给的处罚也是不合法的。若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强制加班的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强迫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
2、以及时地提出辞职,不用提前三十天,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是在合同中的条款,但是在行使的时候,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在法律上很多情况下有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的,单位单方面的进行调岗也是要和员工进行协商的。有很多劳动合同的条款都是对单位有利对员工不利的,就算劳动者签了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但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在法律方面若条款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则可视为无效。但若是劳动者不能胜任现岗位的,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调岗的。(2)若是工作地点与合同中写的地点不一致,是否合法?这是单位不可预料的,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地点的,若劳动者不同意不去上班,则单位是可以进行辞退员工
3、的处理,是合法行为。(3)2008年3月进公司到2011年5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多少的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在员工参加工作一个月以上的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给付双倍工资,但是要在仲裁时效内,劳动时效是两年。员工应该在10年3月之前提出双倍工资要求,而员工在11年5月以后才提出,超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他的赔偿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得到双倍的工资。(4)某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一个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一条规定:如果工作不满五年而提前辞职,那么他要给单位支付八万元的违约金。问这种违约金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这种情况在2008年以前是比较普遍的,当《劳动
4、合同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是可以收取违约金的,一是单位出钱进行专业的培训;二是竞业限制;所以这种情况要根据是否违反这两条规定来判定。第二十二期加班时间与加班费(1)一员工在工厂上班,下班后要给女朋友过生日,但当他要下班时,主管过来说要公司两个员工一起加班,否则后果自负,这是他左右为难,问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强迫劳动,他有没有权利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必须要进过协商的,所以除法律规定的加班他的都是要走协商程序的。《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
5、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路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员工有协商的权利。(2)某员工元旦放假三天都在公司加班,之后公司按月工资折成日工资(月工资/30)发了三天假期的加班费,问单位这样算加班费是不是合理?首先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规定,本法中规定正常的加班费基数应是按照他日工资的标准乘以相应的倍数,日工资的算法也应该是月工资除以21.75天,而不是30天。法律规定员工的小时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是: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8小时×法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
6、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公司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工资报酬。因此案例中的加班费是不合理的。(3)如果员工工资不确定,比如做营销的,月工资底薪在1000或者1500元,然后按销售额给提成,这样有的月份有可能拿到10000多元或只能拿到底薪,像这种情况怎么计算加班费?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员工的一个加班工资基数问题,这牵扯到员工的工资里哪些属于应该计算加班费的问题,国家相关规定首先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当中对于加班工资的基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如果劳动合同当中没有对于加班工资约定的,有集体合同的可以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执行,当两
7、者都没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所得的工资来作为加班工资的一个基数。案例中的情况可以按照员工全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同时每个地区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所以具体还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执行。(4)某员工经常在下班之后加一些零散的班,单位的制度规定计算加在一起如果加班8个小时了就安排休息一天,若加班累计4小时就安排休息半天,不给加班费。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根据劳动法44条的三款规定看,只有休息日工作才可以安排补休,但对于平常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假日那么只要劳动者工作了是不能通过补休而不给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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