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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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反担保)合同(房地产)编号:(担)反抵第号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讯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12-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鉴于:1、甲、丙双方已签订(担)贷第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2、,由甲方为丙方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元),期限为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其他融资业务(选择融资类型请在“□”内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甲方与债权人已签订该笔贷款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2、为保障甲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各方充分协商,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12-第一条释义1、本合

3、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接受乙方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也是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2、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即向甲方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3、本合同中的债权人是指对丙方拥有债权并接受了甲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人。第二条抵押标的: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权属证书等详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第三条抵押物事项1、抵押物价值抵押物原值为:人民币万元整(¥元);抵押物净值为:人民币万元整(¥元);根据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抵押率按%计算)为:人民币万元整(¥元);在本笔万元贷款担保

4、中,该房产对应的反担保金额为万元。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以甲乙双方认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抵押物价值低于甲方担保债权的部分及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部分由债务人向甲方补充提供其他担保。2、抵押物的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应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且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甲方执存。3、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12-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因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丙方向债权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

5、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债权人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借款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等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至清偿时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费用等);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本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申请执行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3、甲方实现抵押权及申请执行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4、本合同抵押物担保的范围以甲乙双方认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担

6、保范围的部分及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部分由债务人向甲方补充提供其他担保。第五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1、乙方保证其对抵押物享有独立的、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瑕疵,不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3、乙方保证办理抵押反担保所需要的所有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已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4、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第六条名誉担保乙方承诺以自身名誉向甲方担保,即如乙方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由此而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否则,甲

7、方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并在全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乙方的上述不良信誉及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第七条乙方的义务-12-1、乙方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减少或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2、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降低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新的担保物。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降低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3、在抵押期间,乙方对设定的抵押物应须妥善占有、

8、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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