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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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票据的功能第六节远期票据融资业务第七节我国汇票、本票及法规简介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二、票据流通的形式三、票据的法律系统四、票据的特征一、票据的定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of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

2、金额,可以流通转让。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流通的形式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二)交付转让(三)流通转让(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必须: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

3、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二)交付转让交付转让(Transfer)可以: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接下页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Receipt)、栈单(Dock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

4、票(NotNegotiableCrossedChequeorDemand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Instruments)。(三)流通转让流通转让(Negotiation)可以是: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

5、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接下页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ofDeposit)、不记名债券(Bearer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Instruments)。三、票据的法律系统(一)英美法系: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ofExchangeAct),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该法共计97条。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Ne

6、gotiableInstrumentsLaw)。1952年制定、1962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的第三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中,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大额定期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律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二)大陆法系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苏联、瑞典、瑞士、巴西、日本于1930年批准了所谓的《1930年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sof1930

7、),包括以下三部公约: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UniformLawforBillsofExchangeandPromissoryNotes)、某些与汇票和本票相关的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有关汇票和本票印花税法的公约。(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差异1.伪造背书以后的汇票拥有人,大陆法系认为可以成为持票人,英国票据法认为不能成为持票人。这就引起了付款问题、付款人或承兑人责任问题、行使追索权问题的差异。2.“保证”的票据行为,大陆法系有着完整的规定,而英国票据法仅有近似规定。3.票据的对价观点,大陆法系没有规定,而

8、英国票据法有着明确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保护票据流通转让。(四)票据法的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成立国际流通票据工作组,1973年拟订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经过十余年的讨论修订,于1988年12月9日举行的联合国第43届全体大会一致通过,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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