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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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刘笋X内容提要:跨国投资的国际法制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也引发了南北国家之间更加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晚近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和一些多边投资立法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应当引起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同时,西方法学界试图将晚近出现的一些自由化性质的条约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高度的论调,目的在于永久性地确立有利于发达资本输出国的国际法律秩序,因而也是危险的。未来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应当注意在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确保东

2、道国对跨国投资的适当管理和控制,以利于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关键词:外资管辖权双边投资立法多边投资立法一、晚近双边和多边国际投资立法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削弱(一)90年代以前的情况———外资管辖权的适当维护研究能源领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规则的著名英国学者瓦尔德在其一篇关于《能源宪章条约》(EnergyCharterTreaty,以下简称ECT)的专论中,篇首部分即是一段关于国际投资立法晚近变化的评论,值得引起学者们的关注“: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经历了钟摆似的来回变化,这种变

3、化往往是由于对外资的态度和政策发生剧烈变化而造成的。不利的变化主要发生在70年代,虽然发达国家坚持维护投资领域的西方国际法,但国内立法中的严格的限制性措施和联合国范围内的国际法大讨论,〔1〕与发达国家的立场形成鲜明对比。现在,钟摆已经摆回来了:自由化、私有化、解除管制和国家间竞争已经成为当前经济政策X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即联大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问题的讨论。·108·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和立法方面的主流观念。”〔2〕直至8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的独立运动以及伴随而来的争

4、取经济主权和经济独立的斗争,使得国际经济新秩序成为发展中国家关注的焦点,征收与国有化运动此起彼状。发展中国家借助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大决议的形式,反复重申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特别是对跨国公司的管理与控制的权利、征收与国有化权利等等代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和规则,对那些片面维护跨国投资者利益的所谓西方国际法规则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受此影响,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呈现出明显的限制性,维护东道国外资管辖权成为外资立法的核心任务。为了继续维护国际投资领域的所谓“传统国际法规则”以最大限度地

5、维护本国跨国投资者的利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采取了两个基本策略,试图在联大决议之外维持和确立与联大决议所含原则和规则对垒的法律规则:其一,不断争取、劝诱发展中国加入发达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以下简称BIT)计划,利用单独谈判中的实力优势,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回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立法场所中集体斗争的锋芒,通过BIT确认“文明国家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实现对联大决议之规则和原则的清剿和否定。其二,在发达国家内部,不断进行多边投资立法努力,继

6、续宣扬削弱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片面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西方国际法”规则。这些立法努力的目的在于,不论最终能否形成有约束力的多边条约,至少可以逐步统一发达国家的立场,减少它们在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上的认识分歧,以便确保发达国家在更广义的多边立法的场所用“同一个声音”说话,进而影响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方向和进程。由于南北关系的对立,两类国家通过各自的立法场所制订的多边投资法规范,都没有成功地被对方国家接受,虽然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国际投资及其国际法制的发展,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发展中国家至少在战后

7、直至80年代中期以前,比较成功和适当地维护了自身的外资管辖权。到了80年代中后期,由于严重的外债危机和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展中国家能够吸收到的外资在整个国际直接投资流量中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少。国内经济发展对国际资本的需求,迫使发展中国家开始改变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放松管制成为外资法改革的重点。进入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旋即推出了一系列以提高投资待遇、加强投资保护、促进准入自由和力举投资争议的国际解决为特色的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计划,并

8、迅速将这些计划转化为现实,通过自由化性质的BIT和多边投资条约来进一步将抵制乃至否定联大决议之原则和规则的夙愿逐渐变成现实,进一步削弱东道国外资管辖权也就成为晚近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的重要特点。(二)晚近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削弱东道国主权的方法、表现及其评论11触角伸向传统投资立法的禁区———外资准入方面的自由化要求〔2〕ThomasW.Waelde,InternationalInvestmentunderthe1994En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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