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是建还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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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牌是拆还是建?第一小组问题探讨1空间资源费2行政委托3如何对红头文件进行监督对于空间资源费,实质上由一份行政性文件引发的。2006年11月24日,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曾经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管是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空间,还是非公共产权性质的建筑物、场地等设施,都要全额或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一是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任何部门、单位出台法规、条例,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即上位法为依据,而不能擅自另行释法,自作主张。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建筑物上面和地

2、下空间的权利,都应归业主或物权的权利人占有、使用、处分。而“空间资源费”这一提法,在目前我们国家颁发的相关法律中,找不到出处依据。户外广告一般都是竖起来的,要占有一定的空间,如果将其概念推而广之,那么不仅是广告业,其他所有占用空间的行业,包括建楼房的房产商、住楼房的户主、竖电线杆路灯的电业公司,甚至种植树木的农户、开大巴小巴的司机、走路的行人等等,也应交纳“空间资源”费,因为他们都占用了一定的空间位置,而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执行中是难以操作的。二是混淆收费概念的主体。关于广告空间占用的费用,全国人大通过的广告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如广告管理条例第15条

3、规定,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按国家现行的广告法规来管理执行,为何要节外生枝提出新的收费名目呢?除了某些部门想借机寻租外,难有其他令人信服的解释。其实一些政府部门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等费用的发生主体,应当是企业和建筑物拥有者、支配者,他们是利益博弈的相关方,两者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是仲裁者、监管者,现在政府把市场运行的主体撇在一边,自己挤进来收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明显是角色的错位。三是涉嫌违规乱收费。,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才可制定收

4、费项目。浙江省(2004)125号政府令《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一、合法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公开原则1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委托的依据必须公开2行政委托的相关信息公开3设立行政听证制度三、效率原则四、一次委托原则委托的实体规则一、行政委托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须符合法律规定三、行政委托

5、的受托方须符合法定条件四、行政委托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委托的程序规则一、提出委托申请二、公告三、确定具体受委托方四、签订委托协议书五、公布委托文行政委托的监督的必要性因此加强对行政委托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行政职权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这种支配性和强制性可以使受托方仅凭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而无须考虑相对人的意志。行政权力的支配性和强制性如果不受任何约束或限制的话,就极易导致受托方的专断,滥用委托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就有可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具有易变异性。孟德斯鸡曾说过:“一切有权

6、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权支配力和强制力,孕育着权力的任意性和腐化性,行政主体极有可能滥用该种权力,并通过行使权力获得不当利益,这就使行政权发生变异。该种变异会使公权变为私权,使行政权力在委托行使的过程中背离委托的初衷,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一、行政监督(一)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受委托组织应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告、汇报和请示工作。委托行政机关对受托方行使委托行政职权的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在行政委托的监督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行政复议机关的

7、监督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权和复议机关监督权的结合。虽然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委托的行政机关,但是复议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受托方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二、司法监督(一)行政诉讼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将行政委托行为明确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并不排斥对行政委托进行一定范围的监督。如法院可以对受托方行使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虽然此时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委托行政机关,但行政诉讼本身也是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因为受委托方是相应职权的具体行使者,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行政诉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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