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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2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表一:行政许可监督部门和方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备注式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修正版)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2、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3、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汕头市政府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婚前医学检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
4、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期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12345服务热查技术母婴(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线:12345。证。1保健技术服(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汕头市卫生和4.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并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务执业许可(三)从事
5、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计划生育局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请,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证核发察电话:0754-4.[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5.后续监管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监管责任。88547979。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卫
6、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农村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实施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审批,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非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审批机构须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方可审批;实施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和妇幼保健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
7、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5.[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
8、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4〕13号)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除外)下放区(县)政府。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修正版)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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