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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利益输送-陆正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ZD13年第6期No.6,2013(总第396期)小奋研佑GeneralNo.396同业竞争!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利益输送陆正飞王鹏(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10871)摘要:本文利用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系数据,研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会利用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向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从而使上市公司达到盈余管理目的"研究发现,当存在向上操纵盈余的动机时,较之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现金流及主营业务利润的增长显著更快,而操纵性应计显著更低"上述结果表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2、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更多来源于控股股东通过同业竞争关系进行的利益输送"关键词:同业竞争;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控股股东JEL分类号:G34;D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X)2一7246{2013)06一0179一14一!引言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系,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关系"如果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那么它们就可能会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与布局!对外合作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就可能进行干预,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及
3、其关联企业无法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经营业务"这样,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表现,也就不再是其独立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同业竞争关系会引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力,影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0,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关系引发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0过程之收稿日期:2012一06一25作者简介:陆正飞,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zflu@gsm.pku.edu.cn.王鹏,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Email:~gPengl@pku.e
4、du.Cn.*作者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1132(X)4和70972011)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人的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179180小扮研佑总第396期中,监管机构难以判定更难以量化,这使得同业竞争关系更可能成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和证券法规都要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我国的相关规定中也有类似要求¹"中国资本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历史并不长"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考虑到资本市场容量限制,监管部门对企业上市采取审批制,并对各
5、个地区的上市公司分配一定的发行额度"由于对上市公司的/量0和/质0都有了限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分拆上市时,大都选择剥离出部分优质资产组成上市公司的方式"因此,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与其关联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分拆上市在当时是一种有效的创新,既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又适应了资本市场的容量限制"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变化,由这种上市方式导致的上述同业竞争关系,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实现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提供了便利"针对同业竞争关系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诸多弊端,证监会于20ro年初提出了/
6、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0专项活动的具体方案,并及时下发了5关于开展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工作的通知6"随后,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按照/一司一策0!/分类推进0的原则制定解决方案,以明确的时间进度来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督促之下,许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纷纷发布公告,承诺将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其中不乏大型企业集团,如五矿集团!中国铝业!中国大唐集团!青岛海尔集团等º"由此可见,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已经被列人了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重要议事日程"已有的文献主
7、要关注同业竞争关系产生的原因以及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本文则拟考察,在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动机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是否会利用同业竞争关系实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从而将额外利益输送到上市公司?在已有的盈余管理方式文献中,无论是关于使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还是关于使用影响到现金流的真实活动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都没有考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同业竞争关系将额外利¹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
8、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0我国5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12佣221号)第27条规定:/上市公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