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医学伦理之代理孕母-生命与医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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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與醫學倫理生命倫理(Bioethics)的發展軌跡醫學:處理生命醫療問題的專業領域。源起:在西方世界,傳統醫師們的專業倫理綱領主要依據古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誓言(B.C460?~377?)』(TheHippocraticOath)。內容:應盡自己的知識與能力醫治病人,不得有越分的醫療行為,並堅守品性與道德規範。生命倫理包含哪些?醫學、心理學、遺傳學。生命科學、生物科技。人口問題、糧食問題、動物權利問題。醫學倫理的三大重點認知幫助醫生們在各個不同的選擇中來做一個最好的決定。態度醫病關係上不可或缺的,必須時時加以警惕,用同理心來面對病患。修養醫生本身對責任重大的職責與繁多事務的忙碌中,對自己

2、的期許。實施人工生殖法的條件夫妻必須符合夫未滿60歲、妻未滿50歲。經檢查、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的生殖細胞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代理孕母的定義夫妻雙方皆能提供正常的精子或卵子,並能結合為正常的受精卵,但因妻子沒有子宮,所以只好將受精卵植入另一位婦女的子宮內,10個月後,嬰兒出生後應「退還」給提供精子與卵子的無子宮夫妻繼續將孩子養育長大。不孕症的種類先天性無子宮:如落基湯斯基症候群,有卵巢但無子宮。後天性無子宮:罹患子宮頸癌或子宮體惡性腫瘤,而切除子宮者。子宮形狀異常,無法以手術恢復正常者。有嚴重心、肺、腎疾病,無法自己懷孕者。「代理孕母」

3、相關規定事項代母不得為受術夫妻之四等親以內親屬,而且要輩份相當。代母年齡在二十到四十歲之間。受術夫妻與委託代母須經「身心評估」。代母必需無償,可由委託人提供醫療費及補償費,不允許有商業仲介介入。代母與受術夫妻須訂定契約,並到法院公證。結論不孕夫婦所要面對的最大壓力,其實是傳統觀念的「傳宗接代」。如果立法院通過代理孕母合法性,不但造福了臺灣地區五萬個沒有子宮的女性,同時也可解決少數極難解的不孕症問題。參考文獻http://210.60.194.100/life2000/bk4.htm生命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mb.wingnet.com.tw/1.htm認識代理孕母http://inte

4、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surrogate/news/2004Jul-Dec/20040921a.htm代理孕母公民會議相關報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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