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业物业公司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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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

2、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四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五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3、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六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八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

4、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第九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

5、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

6、其他不文明行为;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

7、,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

8、修资金。第二十一条业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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