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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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杨晓云的恐考(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El臻完善,通过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来规避资产评估行业风险的条件日趋成熟。2002年底(“两会”合并期间),针对银广夏、大庆联谊等审计失败事件的发生,职业责任保险问题就成为重要的议事日程。为此,省注协组成调研组,赴相关省市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又多次召集专家组会议,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保险条款进行了讨论和磋商。很多专家提出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的条件下,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不尽完善阶段,很多问题不是省级协会和专家组能够解决的。鉴于

2、上述情况,协会领导责成有关部室,逐条对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进行分析研究,充分论证其利弊,然后在协会内部刊物上发表,让全省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自主选择职业保险的方式。到目前为止,我省仅有几家有证券资格的分所(兼营机构)参加了职业保险,资产评估机构仍按中评协规定从业务收入中计提10%职业风险基金。第五篇行业监管与队伍建设‰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析近几年职业责任保险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粗浅意见,供业内人士参考。一、存在问题(一)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滞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

3、03]2号)第七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这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追偿方式已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转变,资产评估机构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l号令)以来,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评协等都曾为防范执业风险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其与市场经济发展,与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不断拓展的评估业务、与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权益的需求已显滞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

4、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目前,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参加职业保险来规避或降低执业风险仍停留在无法可依阶段。(二)相关立法内容不健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实施。在《保险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在2000年推出的新的保险险种,所以,《保险法》对执业责任保险目前还是个空白,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存在着若干难点问题:1.关于

5、过失行为的认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推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条款》第三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被保险人在执行规定的业务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税务咨询报告等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该条款没有确定过失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过失行为i这样在为发生保险事故时,客观、公正地认定责任就变得十分困难,直接导致目前众多参保事务所保险事故索赔极其困难。在保险公司与注协的保险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人士5人,注协代表1人,律师1人,保险公

6、司理赔专家2人。从鉴定委员会的构成看,有利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索赔。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过失行为概念模糊,界定困难,鉴定委员会中的争议难以统一,最终还是要提交仲裁机构或诉讼程序解决;二是鉴定委员会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险墨翘蜊2006中国昆明国际评估论坛优秀论文集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2.关于如实告知义务问题。《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7、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该条款中,没有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出相应规定,如果投保人稍有疏忽,保险公司就会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索赔又不退还保险费。职业责任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作为投保人没有理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人还有可能因疏忽或故意不提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索赔或

8、退还保险费设下伏笔。因而,“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成为索赔和退还保险费又一个主要问题之一o3.关于赔偿限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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