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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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第35卷第4期,Jul.,2005,Vol.35,No.4JournalofNorthwe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刘作翔,马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摘要: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某些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立法机关是其中最活跃的主体。宪法性法律关系不是宪法关系,也不是一般的法律关系,而是“宪法性”的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宪政是宪法关系的实现

2、过程(转化为宪法性法律关系)以及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在现实中实施这些法律关系)。我国宪政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宪法关系和宪法性法律关系在形成和实施中的一系列行为的不到位。关键词:宪法关系;宪法性法律关系;宪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2731(2005)0420055211宪法关系是宪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宪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民、人大代表、民族、选法关系与法律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与宪法性法律关举委员会、政党、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及其组织、村民系更密切相关,它们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这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其中公民和国

3、家是最基本[4]些相同点是什么?不同点又是什么?它们与宪政又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关系的主体是是什么关系?⋯⋯揭示这些问题或许是困难的,但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民族、[5]却是有意义的。行政区域。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就[6]是公民,而国家是宪法关系的客体。从以上观点一、宪法关系:谁和谁的关系?看,“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国家”是我国宪宪法关系究竟是谁和谁的关系?即宪法关系的法学界主流性的认识。我们认为,宪法关系主要包主体究竟是谁?对此我国宪法学界说法不一。有的括两个方面:其一,宪法关系是公民与某些国家机关学者认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是

4、公民和国家,除此的关系;其二,宪法关系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之外还有社会团体(包括政党)、社会上的少数人1.宪法关系是公民与某些国家机关的关系[1]等。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我们认为,宪法关系不是公民与“国家”的关和国家,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主体还有国家机关、民系,而是公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是抽象[2]族、政党、利益集团。有的学者则认为宪法关系的,国家机关是具体的,抽象的国家权力和责任总是的最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广义上的政府(亦即国家机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实现的。如果公民和国家是构———是各种形式国家机关的总合),此外,政党和相对应的,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是

5、什么?对公民的权准政治性的社团等也构成了宪法关系的参与主力又是什么?只能概括地说国家有责任为公民服[3]体。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关系的主体包括:公务,同时有权力管理公民。但这只是一种笼统的描收稿日期:2005206201作者简介:刘作翔(19562),男,甘肃平凉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文化理论、法社会学研究;马岭(19602),女,河北威县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55述,根据这样的描述我们无法追究国家在法律上的民是制宪主体,国家是被人民创建出来的客体,但国责任,也无法确保国家能够行使法律

6、意义上的权力家一旦被创造出来后,就有了一种生命力和独立性,和履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或许有人会说,国家侵它被赋予极大的权力,这时候,国家从客体转化成为犯公民权利的时候要给予赔偿,这就是权利义务关主体,从被人民创造转而为人民服务,人民必须接受系,但这里侵犯公民权利的“国家”往往已不是抽象它的管理。国家是整体的、抽象的,人民也是整体的国家,而是具体的某个国家机关。宪法最重要的的、抽象的,当制宪建国的任务完成后,它们在现实功能就是将整体的国家权力分解成各个国家机关的生活中都需要作出适当的转变,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权力(分权),与公民发生权力责任关系的是这些具被分解成几个部分———立

7、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体的国家机关,而不是整个国家。国家对公民的保关等,抽象的、整体的人民也转而以个体的公民身份护总是表现为具体的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保护,国家进行活动①,并与国家机关之间形成了宪法关系和为公民服务也是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实现的,国法律关系。这时候,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公家对公民的管理通常表现为政府对公民的一项项具民而不是人民,即使进行全民公决,也是具体的公民体的管理。如果“国家”是宪法关系中相对于公民在投票,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不能成为宪法关系一方的主体,宪法中有“公民权利”和“总纲”(规定的主体,只能成为制宪主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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