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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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主体——征纳双方(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

2、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的概念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

3、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二、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范围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

4、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3、两个时间: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二)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2、变更登记  (

5、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3、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6、  1、两个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2、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3)申请领购发

7、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3、两个保存时间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8、申报。第三节税款征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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