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体育局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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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体育局行政处罚程序  为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管辖  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体育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三)受理  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中发

2、现的;  2、社会举报的;  3、上级体育部门交办的;  4、有关部门移送的。(四)立案  1、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体育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构管辖。  2、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体育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决定。(五)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要求  (1)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首先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3)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六)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

4、、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七)合议  1、合议的内容  (1)认定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2)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3)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

5、情节的轻重。无示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4)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具体作出处罚的依据。  2、合议的要求  (1)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  (

6、2)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3)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1)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体育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体育行政处罚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体育行政处罚的意见;  (4)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7、;  (5)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体育行政处罚的意见;  (7)报送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1)(4)(7)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经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事先告知

8、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是当事人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3、当事人提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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